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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22 甲為某派出所所長,因派出所人手不足,甲遂拿一套警察制服給約聘工友乙穿著,並命令乙與其他警員一同到路口執行酒測勤務。乙攔停機車騎士丙時,丙憤而毆打乙,使乙受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對乙施以強暴,構成侮辱公務員罪
  • B 乙穿著警察制服如執行驅離,係依法執行公務
  • C 妨害公務罪的保護法益是公務員的身分,與乙是否合法執行公務無關
  • D 乙之行為並非合法執行職務,因此縱然丙的行為可能構成其它犯罪,但尚難論以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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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治國原則下,一個人行使公權力的合法依據,是來自於他身上穿著的「制服」,還是來自於「法律的授權」?如果一個人的執行行為本身從法律源頭就是錯誤的,法律是否還會特別保護這個「不合法的執行過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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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喔?竟然沒被低級陷阱絆倒,算你走運。

  1. 哼,還不錯啦:嗯,還知道「制服」跟「權限」不是同一回事,至少沒把行政法當扮家家酒。能辨識這點,說明你對行政合法性原則勉強算是有了點概念,在國考裡,這種基本功要是沒有,我看你還是別浪費時間了。
  2. 觀念驗證:所謂妨害公務,保護的是「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本題裡,那工友乙,哪來的警察職權?穿個制服就能當警察?那我是不是穿件醫生袍就能開刀了?他的攔停根本是越權濫權的非法行為。一個本身就不合法的行為,還想受到妨害公務罪的保護?簡直是癡心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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