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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甲為某派出所所長,因派出所人手不足,甲遂拿一套警察制服給約聘工友乙穿著,並命令乙與其他警員一同到路口執行酒測勤務。乙攔停機車騎士丙時,丙憤而毆打乙,使乙受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對乙施以強暴,構成侮辱公務員罪
  • B 乙穿著警察制服如執行驅離,係依法執行公務
  • C 妨害公務罪的保護法益是公務員的身分,與乙是否合法執行公務無關
  • D 乙之行為並非合法執行職務,因此縱然丙的行為可能構成其它犯罪,但尚難論以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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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規定某種具強制性的權力(如限制人民自由)只能由具備特定專業身分的人行使,而當一位不具備該資格的人,僅憑上級私下的指令就去執行該任務時,這場行為在法律上能被視為『正當公權力的展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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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妨害公務罪的保護前提,必須公務員是「依法執行職務」。本題中,工友乙並不具備警察身分,且酒測攔檢屬於涉及公權力行使的干預行政,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所長甲無權私自授權不具資格的工友執行。既然乙的行為缺乏法律依據,即非「依法」執行職務,丙的暴行便不滿足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件。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極具鑑別度,測驗考生能否區分「外觀上的公務」與「實質合法的公務」。許多考生會誤認只要受公務員指揮就受保護,但法治國原則強調職權法定主義,唯有合法行為才享有刑法特別的法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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