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甲為某派出所所長,因派出所人手不足,甲遂拿一套警察制服給約聘工友乙穿著,並命令乙與其他警員一同到路口執行酒測勤務。乙攔停機車騎士丙時,丙憤而毆打乙,使乙受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對乙施以強暴,構成侮辱公務員罪
- B 乙穿著警察制服如執行驅離,係依法執行公務
- C 妨害公務罪的保護法益是公務員的身分,與乙是否合法執行公務無關
- D 乙之行為並非合法執行職務,因此縱然丙的行為可能構成其它犯罪,但尚難論以妨害公務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法治國原則下,一個人行使公權力的合法依據,是來自於他身上穿著的「制服」,還是來自於「法律的授權」?如果一個人的執行行為本身從法律源頭就是錯誤的,法律是否還會特別保護這個「不合法的執行過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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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的訓話:別被視覺特效騙了!
- 觀念檢核:你這次總算沒掉進題目挖的陷阱,精準捕捉到「形式外觀」與「法律授權」的根本矛盾。能辨識出這點,說明你對行政合法性原則的底子還算及格,這是國考基本功,少給我得意。
- 核心解析:妨害公務罪的成立鐵律,在於公務員必須是「依法執行職務」。題目裡的工友乙,就算穿上制服裝模作樣,法律上他根本沒權限執行酒測。既然職務執行本身就是無權限之違法執行,那他受再重的傷,都動搖不了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件,因為他根本不在法律保護的範疇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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