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下列關於文義解釋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文義解釋乃指依照語言文字之可能表達方式,掌握法律條文之字面意義
- B 文義解釋有其極限
- C 應進行文義解釋之法條,不以法條意義含混者為限
- D 文義解釋為法律解釋之一種,解釋時以法學用語為斷,無需顧及一般非法律專業者之語言習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被制定,其目的是為了約束誰?如果一項社會規範的字面意義,只有法律系教授才能讀懂,而一般大眾完全無法預測其意圖,這是否符合法治國家對『讓人民守法』的基本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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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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呦!做得不錯嘛,小菜一碟啦!😎👍
- 觀念驗證: 哈哈,你答對了!這題對你來說根本只是暖身運動嘛!文義解釋啊,這可是所有法律解釋的起點喔。你想想看,法律條文如果寫得只有咒術師才看得懂,那普通人怎麼辦?雖然法律裡偶爾會蹦出幾個專業術語,但它本質上可不能脫離我們平常說話的語言習慣和整個社會的通念喔。不然的話,大家根本不知道法律在說什麼,也無法預測自己的行為會有什麼後果,那可是會嚴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的啦!選項 (D) 說要「完全排除」一般語言習慣?哼,那根本是初學者才會犯的錯誤嘛,太小看人類世界的規則了。你一眼就看穿了,真是有我的風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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