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下列關於文義解釋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文義解釋乃指依照語言文字之可能表達方式,掌握法律條文之字面意義
- B 文義解釋有其極限
- C 應進行文義解釋之法條,不以法條意義含混者為限
- D 文義解釋為法律解釋之一種,解釋時以法學用語為斷,無需顧及一般非法律專業者之語言習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制定出來是為了規範誰的行為?如果法律條文中的字詞意義與社會大眾的日常理解完全斷裂,這部法律還能發揮其引導人民行為的功能,並讓受規範者產生預見可能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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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法學方法論基礎
- 觀念驗證:文義解釋是法律解釋的起點與邊界。雖然法律具備專業性,但其規範對象是廣大人民。解釋法律時,原則上應以社會通行的語言習慣為優先,僅在特殊情況下才採用法學專業意義。若如 (D) 所述完全不顧及非法律人的語言習慣,將導致法律喪失可預見性,違反法治國原則。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驗學生是否理解法律「專業性」與「民主近人性」之間的平衡點。許多初學者會誤以為法律解釋僅限於法學專家的象牙塔內,本題正是要導正此種偏差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