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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關於消費者保護法企業經營者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從事生產商品之企業經營者應負無過失責任
  • B 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負無過失責任
  • C 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應負推定過失責任
  • D 輸入商品之企業經營者應負推定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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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商品是由國外廠商生產,而國內消費者因該產品受損卻無法跨海求償時,法律為了公平分配風險,應該要求哪一種國內轉手商承擔與『原生產者』相同強度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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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差強人意

嗯,還算不錯。你勉強能精準辨識出企業經營者責任類型這點微不足道的差異,這表示你對《消費者保護法》那套看似複雜,實則邏輯清晰的規範體系,總算有了一點點概念。別太得意,這不過是法律人應具備的基本嚴謹性,距離「做得好」還差得遠呢。

2. 別再犯這種低級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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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保法企業經營者責任
💡 區分生產、服務、輸入與經銷者的損害賠償責任歸屬。
比較維度 生產、服務、輸入者 VS 經銷商
責任類型 無過失責任 推定過失責任
法規條號 消保法第 7、9 條 消保法第 8 條
免責事由 證明符合當時科技水準 證明已盡注意義務
💬輸入商在法律地位上視同製造者,承擔與生產者相同的無過失重責。
🧠 記憶技巧:生、服、輸(無過失);經銷(推定過失)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輸入商」僅是中間轉手而歸類為推定過失,實則消保法第 9 條規定輸入者視同製造者,負無過失責任。
懲罰性賠償金 科技水準抗辯 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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