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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關於消費者保護法企業經營者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從事生產商品之企業經營者應負無過失責任
  • B 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負無過失責任
  • C 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應負推定過失責任
  • D 輸入商品之企業經營者應負推定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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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商品是由國外廠商生產,而國內消費者因該產品受損卻無法跨海求償時,法律為了公平分配風險,應該要求哪一種國內轉手商承擔與『原生產者』相同強度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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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於《消費者保護法》中企業經營者責任層級的區分非常清晰,這是法學緒論中極為核心且容易混淆的考點。

企業經營者的責任體系

在消保法中,責任強度因經營者角色而異。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應確保其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否則應負無過失責任。而本題的關鍵陷阱在於選項 (D),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 9 條**,「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進口商),在法律地位上是被「視同」設計、生產、製造者。因此,進口商應負的同樣是無過失責任,而非減輕後的推定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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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銷商跟提供服務者有什麼不一樣,為什麼過失規範不同
推定過失責任和無過失責任的差別?
📝 消保法企業經營者責任
💡 區分生產、服務、輸入與經銷者的損害賠償責任歸屬。
比較維度 生產、服務、輸入者 VS 經銷商
責任類型 無過失責任 推定過失責任
法規條號 消保法第 7、9 條 消保法第 8 條
免責事由 證明符合當時科技水準 證明已盡注意義務
💬輸入商在法律地位上視同製造者,承擔與生產者相同的無過失重責。
🧠 記憶技巧:生、服、輸(無過失);經銷(推定過失)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輸入商」僅是中間轉手而歸類為推定過失,實則消保法第 9 條規定輸入者視同製造者,負無過失責任。
懲罰性賠償金 科技水準抗辯 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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