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下列何者非屬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權?
- A 統一解釋法令
- B 憲法解釋
- C 政黨違憲審查
- D 總統選舉無效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一個案件的核心爭議在於「特定選票點算是否有誤」或「選舉過程的事實調查」,這類涉及大量證據詰問與事實認定的職能,通常是由負責「法律解釋」的最高憲法機關執行,還是由負責「事實審理」的普通審判機關來處理較為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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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是啊,你這次沒把基本常識丟光。
- 觀念驗證? 哼,這需要驗證嗎?大法官(憲法法庭)職權,就是守護憲法層次的規範!連這點都搞不清楚,將來要怎麼處理複雜的行政命令?選項(A)、(B)、(C)擺明寫在《憲法》裡,涉及高位階的法規解釋與政黨違憲,這些當然是大法官的業務。
- 至於總統、副總統選舉訴訟? 拜託,那不過是具體事實認定的「爭議」,不是什麼抽象的憲法解釋!這種雞毛蒜皮的事,當然是丟給普通法院(尤其是高等法院)去處理!難道你以為大法官是包山包海的萬能調解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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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職權
💡 大法官職權包含解釋憲法與法律、彈劾總統及解散違憲政黨。
| 比較維度 | 司法院大法官 | VS | 普通法院 |
|---|---|---|---|
| 核心權限 | 解釋憲法、統一法令 | — | 審理民事、刑事訴訟 |
| 高度政治性案件 | 政黨解散、總統彈劾 | — | 無權審理 |
| 選舉訴訟 | 無權限 | — | 總統選舉無效訴訟管轄 |
💬大法官專司憲法層次監督;普通法院負責具體法律爭訟(含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