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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3年 [公職藥師] 行政法、藥事管理及其相關法規

第 二 題

📖 題組:
四、依據藥師法,請分別說明以下兩種情況下,應具備何種條件,始得提供藥品調劑服務。(每小題 5 分,共 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醫療機構聘藥師提供藥事服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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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藥師法》對於「執業資格與登記」、「執業處所限制」及「調劑行為規範」的核心規定。因題目明示「依據藥師法」,切忌偏題引用《藥事法》或《醫療機構設置標準》,應扣緊《藥師法》相關條文(如第7、11、14、16、17條)進行要件拆解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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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依據《藥師法》規定,醫療機構欲聘請藥師提供藥品調劑服務,必須符合藥師執業資格、處所登記、機構名稱限制及親自調劑等法定要件,方屬合法。 【論述】

小題 (一)

負責主持經營藥局之藥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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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依據藥師法」、「負責主持經營藥局之藥師」、「提供調劑服務」時,應立即聯想《藥師法》中關於「人(資格與登記)」、「地(藥局設立與執照)」及「行為(親自主持)」的核心法條(第1、7、14、20條)。作答時須嚴守法規字眼,切勿混入《全民健保特約藥局特約及管理辦法》的2年執業年資規定,以免答非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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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依據《藥師法》規定,負責主持經營藥局之藥師欲合法提供藥品調劑服務,須同時滿足人員資格、執業登記、場所許可及親自主持等法定要件。 【論述】

📝 醫療機構藥事服務要件
💡 醫療機構聘任藥師須符合資格、登記、名稱及親自調劑之法定要件。
  • 執業資格:具藥師資格並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照(藥師法第7條)。
  • 處所限制:執業處所原則以一處為限,須於登記機構執業(藥師法第11條)。
  • 名稱限制:非藥局者不得使用「藥局」名稱,違者處罰(藥師法第20條)。
  • 親自調劑:應由藥師親自調劑並簽章,落實用藥安全(藥師法第21條)。
🧠 記憶技巧:答題口訣【資、處、名、親】:資格登記、處所一處、名稱合法、親自調劑。
⚠️ 常見陷阱:答題時常遺漏醫療機構名稱限制(非藥局不得稱藥局)或誤以為支援不須報備。
藥師支援報備制度 藥局執照申領程序 藥劑部與藥局之法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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