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3年
[客家事務行政] 行政法
第 一 題
一、某甲因於臺北市工作,因此於文山區考試院附近,向房東某乙租賃頂樓加蓋房屋一間供居住,因屬違建不具房屋稅稅籍,111 年 8 月 1 日向內政部線上申請 3 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補貼,內政部審查通過並於 111 年 9 月 1 日起每月領有 3600 元租金補貼。但 112 年 5 月 1 日時內政部清查後發現,某甲所租的房屋未具房屋稅稅籍,因此不符合 111 年 8 月某甲申請時之「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補貼作業規定」的規定。就此,內政部可否撤銷該補貼,而當事人會申請補貼乃因為工作所得不佳,家庭環境不好,因此無法負擔臺北市高額房租,且已經領取之房租補貼已繳交給房東,無法返還,請問內政部有無可以解決的方式?(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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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機關核發補貼性質為「授益行政處分」,且因事後發現不符資格,構成「違法授益行政處分」。接著應該從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權的行使出發,探討撤銷時必須衡酌的「信賴保護原則」(第119條)。針對題目明示的「當事人無法返還」困境,必須精準點出行政程序法第118條但書「另定失效日期」的解套機制,並輔以第127條公法上不當得利與返還範圍(準用民法第182條)作為補充論述。時間分配建議將重點放在第118條但書的運用,這才是拿高分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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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違法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撤銷之效力及另定失效日期(行政程序法第118條但書)、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返還範圍。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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