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3年
[法律廉政] 行政法
第 一 題
某甲因於臺北市工作,因此於文山區考試院附近,向房東某乙租賃頂樓加蓋房屋一間供居住,因屬違建不具房屋稅稅籍,111 年 8 月 1 日向內政部線上申請 3 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補貼,內政部審查通過並於 111 年 9 月 1 日起每月領有 3600 元租金補貼。但 112 年 5 月 1 日時內政部清查後發現,某甲所租的房屋未具房屋稅稅籍,因此不符合 111 年 8 月某甲申請時之「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補貼作業規定」的規定。就此,內政部可否撤銷該補貼,而當事人會申請補貼乃因為工作所得不佳,家庭環境不好,因此無法負擔臺北市高額房租,且已經領取之房租補貼已繳交給房東,無法返還,請問內政部有無可以解決的方式?(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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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行政機關核發「租金補貼」的法律性質,這是一個「授益行政處分」。因為申請時未符合作業規定,所以這是一個「違法的授益行政處分」。 接著,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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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主要考驗違法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要件、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以及公法上不當得利中「所受利益已不存在」之免負返還責任要件。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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