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3年
[財經廉政] 行政法
第 一 題
某甲因於臺北市工作,因此於文山區考試院附近,向房東某乙租賃頂樓加蓋房屋一間供居住,因屬違建不具房屋稅稅籍,111 年 8 月 1 日向內政部線上申請 3 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補貼,內政部審查通過並於 111 年 9 月 1 日起每月領有 3600 元租金補貼。但 112 年 5 月 1 日時內政部清查後發現,某甲所租的房屋未具房屋稅稅籍,因此不符合 111 年 8 月某甲申請時之「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補貼作業規定」的規定。就此,內政部可否撤銷該補貼,而當事人會申請補貼乃因為工作所得不佳,家庭環境不好,因此無法負擔臺北市高額房租,且已經領取之房租補貼已繳交給房東,無法返還,請問內政部有無可以解決的方式?(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 本題涉及違法授益行政處分的撤銷及後續處理。首先分析內政部撤銷補貼的適法性,也就是檢視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職權撤銷的要件。
- 接著檢驗甲是否受信賴保護。須檢驗信賴基礎、信賴表現以及是否有第119條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由於甲申請時租屋處無稅籍,需判斷甲是否有提供不正確資料。若無,則信賴值得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