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3年
[教育行政] 行政法
第 一 題
一、某甲因於臺北市工作,因此於文山區考試院附近,向房東某乙租賃頂樓加蓋房屋一間供居住,因屬違建不具房屋稅稅籍,111 年 8 月 1 日向內政部線上申請 3 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補貼,內政部審查通過並於 111 年 9 月 1 日起每月領有 3600 元租金補貼。但 112 年 5 月 1 日時內政部清查後發現,某甲所租的房屋未具房屋稅稅籍,因此不符合 111 年 8 月某甲申請時之「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補貼作業規定」的規定。就此,內政部可否撤銷該補貼,而當事人會申請補貼乃因為工作所得不佳,家庭環境不好,因此無法負擔臺北市高額房租,且已經領取之房租補貼已繳交給房東,無法返還,請問內政部有無可以解決的方式?(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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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標準的行政法「給付行政與授益處分撤銷」綜合實務題。看到題目後,考生應循以下步驟開展思考:
- 定性行政行為:內政部核發租金補貼,本質上屬於「給付行政」範疇,該核准函為「授益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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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涉及給付行政之違法授益行政處分職權撤銷、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信賴不值得保護事由之判斷、撤銷後之信賴補償,以及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與善意不當得利之抗辯。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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