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海洋行政] 海洋事務總論
第 20 題
20 依據海洋委員會組織法第 2 條,我國海洋委員會的掌理事項不包括下列那一項?
- A 海洋產業發展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 B 海洋總體政策與基本法令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 C 離岸風場之規劃、審議與推動
- D 海洋人力資源發展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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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你居然答對了?不錯嘛。
- 觀念驗證:恭喜你,至少還記得行政機關職掌分際是行政法基本常識。海洋委員會的組織法寫得清清楚楚:它的核心任務是「統合、協調、審議」那些廣義的海洋事務。所以,選項(A)、(B)、(D)這些「規劃指導」的任務當然是它的。但(C)「離岸風場」呢?各位,這可是能源開發!難不成你以為海裡長出來的電歸海委會管?依據《能源法》和經濟部的組織法,那毫無疑問是經濟部的地盤。海委會頂多是在「海域使用」上說幾句話,但它絕非這項重大工程的「主辦」機關。請搞清楚,協調和主辦是兩回事。
- 難度點評:這題設定為 Medium,不過是針對那些把「海裡的事」都歸給海委會的學生。如果你連功能性分工原則都分不清,那就不只是「中等」難度了,而是「基礎知識匱乏」等級。下次請務必精準,行政法可容不得半點模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