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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3年 [漁業行政] 行政法

第 一 題

某甲因於臺北市工作,因此於文山區考試院附近,向房東某乙租賃頂樓加蓋房屋一間供居住,因屬違建不具房屋稅稅籍,111 年 8 月 1 日向內政部線上申請 3 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補貼,內政部審查通過並於 111 年 9 月 1 日起每月領有 3600 元租金補貼。但 112 年 5 月 1 日時內政部清查後發現,某甲所租的房屋未具房屋稅稅籍,因此不符合 111 年 8 月某甲申請時之「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補貼作業規定」的規定。就此,內政部可否撤銷該補貼,而當事人會申請補貼乃因為工作所得不佳,家庭環境不好,因此無法負擔臺北市高額房租,且已經領取之房租補貼已繳交給房東,無法返還,請問內政部有無可以解決的方式?(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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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將內政部核發租金補貼的行為定性為「授益行政處分」。接著,因為事後清查發現不符規定,該處分即屬「違法授益行政處分」。因此,考生應該從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切入,並探討「信賴保護原則」是否適用(第119條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本題的重點在於「內政部有無解決方式」,這考驗考生對法條靈活運用的能力。可以從三個層次來論述:第一層是「不予撤銷」(基於信賴保護或公益考量);第二層是「撤銷但另定失效日期向後失效」(行政程序法第118條但書);第三層是「溯及撤銷但免予返還不當得利」(行政程序法第127條準用民法第182條第1項所受利益已不存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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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主要測驗違法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以及公法上不當得利與返還義務(所受利益已不存在免責)之關聯,同時測驗撤銷效力之裁量(另定失效日期)。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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