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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一 題

某甲因於臺北市工作,因此於文山區考試院附近,向房東某乙租賃頂樓加蓋房屋一間供居住,因屬違建不具房屋稅稅籍,111 年 8 月 1 日向內政部線上申請 3 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補貼,內政部審查通過並於 111 年 9 月 1 日起每月領有 3600 元租金補貼。但 112 年 5 月 1 日時內政部清查後發現,某甲所租的房屋未具房屋稅稅籍,因此不符合 111 年 8 月某甲申請時之「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補貼作業規定」的規定。就此,內政部可否撤銷該補貼,而當事人會申請補貼乃因為工作所得不佳,家庭環境不好,因此無法負擔臺北市高額房租,且已經領取之房租補貼已繳交給房東,無法返還,請問內政部有無可以解決的方式?(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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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違法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及其衍生的「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問題。解題時應先定性核發租金補貼為授益行政處分,接著討論行政機關依職權撤銷的限制(信賴保護原則及裁量權),最後提出免除返還義務的法律依據(如另定失效日期、準用民法不當得利免除返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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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違法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裁量、另定失效日期與不當得利返還之免除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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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法授益處分之處理
💡 違法授益處分之撤銷裁量、效力時點調整與不當得利免除責任。

🔗 違法授益處分之救濟處理流程

  1. 1 階段一:撤銷判斷 — 依第117條衡量公益與信賴利益,決定是否行使撤銷權。
  2. 2 階段二:時點決定 — 依第118條選擇溯及失效或「另定日期」向將來失效。
  3. 3 階段三:責任免除 — 依第127條準用民法,善意且利益不存在者,免除返還義務。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判斷信賴是否值得保護需檢索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
🧠 記憶技巧:117 看裁量,118 選日期,127 免還錢。
⚠️ 常見陷阱:申論時容易漏掉「另定失效日期」這個彈性選項,或未檢視受益人是否具有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所列之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
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處分之廢止 公法上不當得利 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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