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一 題
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國保)被保險人甲於 109 年 8 月 3 日年滿 65 歲,國保保險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於 110 年 12 月 13 日收受甲簽名蓋章之國保老年年金給付申請書,惟事實上甲已於 110 年 11 月 2 日死亡。勞保局因不知甲已死亡,於 111 年 1 月 28 日核定,一次發給 109 年 8 月至 110 年 12 月之老年年金給付,嗣後並按月發給老年年金至 111 年 3 月止。嗣勞保局據內政部提供之戶政資料發現,甲已於 110 年 11 月 2 日死亡,惟遲至 111 年 5 月 25 日始辦理死亡除籍登記。問:勞保局得否追繳已發給之國保老年年金給付?請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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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程序法中關於「當事人能力」以及「行政處分無效與公法上不當得利」的規定。作答重點在於指出行政機關對「已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與當事人能力)作成行政處分的效力為無效,並接著論述無效處分所產生的財產變動構成公法上不當得利,機關得依法追繳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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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對已死亡之人作成授益行政處分之效力為何?行政機關得否依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追繳已發給之給付?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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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者行政處分效力
💡 對已死亡者作成之行政處分因主體不存在而無效,應依法追繳。
🔗 溢領年金追繳之法律邏輯鏈
- 1 主體能力判斷 — 確認被保險人死亡,喪失當事人能力(行程21)。
- 2 處分效力認定 — 對已死亡者核定處分屬重大瑕疵而無效(行程111)。
- 3 法律關係成立 — 給付處分無效,受領人獲益無法律原因(公法不當得利)。
- 4 追繳程序執行 — 依行程127條第3項,作成下命處分命繼承人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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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處分係屬可撤銷而非無效,則須考量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