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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一 題

某甲因於臺北市工作,因此於文山區考試院附近,向房東某乙租賃頂樓加蓋房屋一間供居住,因屬違建不具房屋稅稅籍,111 年 8 月 1 日向內政部線上申請 3 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補貼,內政部審查通過並於 111 年 9 月 1 日起每月領有 3600 元租金補貼。但 112 年 5 月 1 日時內政部清查後發現,某甲所租的房屋未具房屋稅稅籍,因此不符合 111 年 8 月某甲申請時之「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補貼作業規定」的規定。就此,內政部可否撤銷該補貼,而當事人會申請補貼乃因為工作所得不佳,家庭環境不好,因此無法負擔臺北市高額房租,且已經領取之房租補貼已繳交給房東,無法返還,請問內政部有無可以解決的方式?(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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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違法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與「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返還免除」機制。解題時應先定性該補貼為違法之授益行政處分,接著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探討機關之撤銷裁量權及信賴保護原則。其次,針對當事人經濟困頓及給付已用於繳納租金之情形,引述第127條第2項「善意受領且利益已不存在免負返還責任」之規定,提出解決當事人困境的具體法律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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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違法授益處分之撤銷裁量權、信賴保護原則及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免除之適用。 【解析】 壹、內政部得否撤銷該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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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法授益處分撤銷與返還
💡 違法授益處分撤銷之職權裁量、信賴保護原則及返還義務之免除。
  • 撤銷之職權裁量: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違法處分撤銷屬裁量權性質,並非必須撤銷。
  • 信賴保護之適用:須具備信賴基礎、信賴表現及信賴值得保護(行政程序法第119條)。
  • 返還利益之免除:依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2項,受益人善意且利益不存在者免除返還。
  • 裁量之外部限制:需衡酌當事人生存權與公益,若信賴利益大於公益則不得撤銷。
🧠 記憶技巧:違法處分三步走:1.得撤銷(裁量)、2.能不能(信賴保護)、3.還不還(利益存在)。
⚠️ 常見陷阱:漏掉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的「裁量性」,誤以為違法處分一定要撤銷;或遺漏第127條關於善意占有人利益消滅免予返還的抗辯。
信賴保護原則 公法上不當得利 行政程序法第119條信賴不值得保護 行政處分之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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