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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8年 [法制] 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具有原住民族身分,檢具技術士證照相關資料,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相關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獎勵獲准,並受領獎勵金。3 年後,中央主管機關於抽查各地執行獎勵成果時,發現甲檢具之技術士證照係由其偽造,遂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第 1 項規定撤銷該獎勵處分。試問: (一)中央主管機關欲請求甲返還受領之獎勵金,得否以行政處分認定甲應返還獎勵金之範圍,並限期命甲返還?(8 分) (二)甲不服該撤銷決定,主張僅原處分機關有權撤銷該獎勵處分,有無理由?(8 分) (三)承上,甲另主張,中央主管機關作成撤銷決定時,已逾越 3 年之撤銷期間,有無理由?(9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中央主管機關欲請求甲返還受領之獎勵金,得否以行政處分認定甲應返還獎勵金之範圍,並限期命甲返還?(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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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與「機關得否作成行政處分命返還」,應立即聯想《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特別注意104年修法增訂第127條第3項後,已明文解決過去實務爭議,賦予行政機關直接作成「下命處分」要求返還之權限,無須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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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授益行政處分經撤銷後,行政機關得否以單方行政處分命受領人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甲不服該撤銷決定,主張僅原處分機關有權撤銷該獎勵處分,有無理由?(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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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其他機關撤銷原處分」,應立即聯想《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關於違法處分撤銷權人之規定。接著套入條文要件,檢視中央主管機關作為上級機關是否具有法定的職權撤銷權,進而推導出當事人主張是否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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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中央主管機關(上級機關)是否有權撤銷地方主管機關(下級機關)所作成之違法行政處分?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三)

承上,甲另主張,中央主管機關作成撤銷決定時,已逾越 3 年之撤銷期間,有無理由?(9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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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程序法第121條撤銷權除斥期間之規定與起算點。作答時應點出法定的除斥期間為「2年」,並說明起算點為「知悉有撤銷原因時起」,而非處分作成時,結合實務見解進行事實涵攝即可得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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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行政處分撤銷權之除斥期間長度及起算點為何?甲主張逾越3年撤銷期間是否有理由?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違法處分撤銷與返還
💡 違法授益處分之撤銷權限、除斥期間及不當得利之返還程序。

🔗 違法授益處分之撤銷與追償流程

  1. 1 發現違法 — 機關發現處分違法(如甲偽造證照獲獎勵金)。
  2. 2 行使撤銷權 — 原機關或上級機關於知悉後2年內作成撤銷處分。
  3. 3 命其返還 — 依行程法127條以行政處分確認範圍並命限期返還。
  4. 4 強制執行 — 若屆期未返還,得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處分未被撤銷前,機關不得逕行請求返還(處分之存續力)。
🧠 記憶技巧:撤銷返還三部曲:誰能撤(原級上級)、多久撤(知後兩年)、怎麼還(下單命還)。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僅原處分機關有權撤銷,或誤記除斥期間為事實發生起算之固定年限(實為知悉起算2年)。
公法上不當得利 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處分之廢止 行政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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