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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2 題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關於違法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為維護公益或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原處分機關於撤銷違法行政處分時,應定較撤銷時為晚之失效日期
  • B 受益人不服行政機關因撤銷違法授益行政處分所給予之補償金額時,應向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 C 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可得知悉其違法之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
  • D 以提供連續金錢給付之違法授益行政處分經撤銷而溯及失效時,行政機關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所受領給付之返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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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政府發錯了連續性的津貼給民眾,事後發現違法並撤銷了這個決定,民眾手上的錢就成了不當得利。試想一下,為了讓民眾清楚知道自己該還多少錢,且讓政府未來有強制執行的依據,政府應該採取哪一種具有法效力的「法定形式」來通知民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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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選項為什麼對
📝 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
💡 違法處分撤銷之除斥期間、救濟途徑與不當得利返還程序。
比較維度 違法處分之撤銷 (117條) VS 合法處分之廢止 (123條)
原因 自始違法 事後法定事由發生
原則效力 溯及既往失效 向後失效
除斥期間 知悉起 2 年 知悉起 2 年
公益衡量 撤銷對公益有大損害則不得為之 廢止對公益有重大危害得為之
💬撤銷處理「先天瑕疵」,廢止處理「後天情事變更」。
🧠 記憶技巧:知悉兩年、補償給付、返還處分、溯及既往。
⚠️ 常見陷阱:撤銷期間起算點常誤考為「可得知悉」而非「知悉」;補償救濟常誤導為課予義務訴訟。
行政處分之廢止 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上之公法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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