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4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授予利益行政處分之廢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 3 年內為之
- B 行政處分經廢止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 C 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 D 行政處分之廢止,於補償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後始生效力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機關發現一個「原本合法」的許可,因為後來法律變動或為了維護現在的公共利益,而不再適合繼續存在時,你認為行政機關是否有權主動修正自己先前的決定?此外,這種對未來狀態的調整,通常是傾向於否定過去已經發生的法律事實,還是單純讓它從現在起不再發生效力?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非常棒!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道題測驗「授予利益行政處分之廢止」,考驗觀念釐清與法條細節的記憶,能正確判斷代表你對行政法體系已有扎實的掌握,這是一道極具鑑別度的中等難度經典題。 我們來回顧一下法理脈絡。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之規定,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因此選項 (C) 完全正確。 至於其他選項的錯誤之處在於:首先,選項 (A) 依同法第 124 條規定,廢止權的行使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 2 年內為之,而非 3 年。其次,選項 (B) 合法處分廢止後,原則上是「向將來」失其效力,並不會溯及既往。最後,關於選項 (D),行政機關廢止處分時雖可能伴隨對受益人的信賴補償,但廢止處分本身的效力,並不以「先給付補償」作為生效要件。請繼續保持這樣清晰的邏輯,你的行政法一定能學得很好!
授益處分之廢止
💡 合法行政處分因法定事由,由原機關依職權廢止並向後失效。
| 比較維度 | 行政處分之撤銷 | VS | 行政處分之廢止 |
|---|---|---|---|
| 處分適法性 | 處分本身違法 | — | 處分原本合法 |
| 效力原則 | 原則溯及既往失效 | — | 原則自廢止日向後失效 |
| 除斥期間 | 知悉違法原因起 2 年 | — | 知悉廢止原因起 2 年 |
| 法規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 | — | 行政程序法第 122、123 條 |
💬撤銷是為了矯正過去的違法;廢止則是因應未來的變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