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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4 題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關於行政處分廢止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合法非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應自原處分機關知有廢止原因時起2年內為之
  • B 附負擔之合法授益行政處分之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時,原處分機關應溯及既往廢止該處分
  • C 合法授益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起或自廢止機關指定較早之日時起,失其效力
  • D 因行政機關為防止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而廢止合法授益行政處分所生之補償爭議,受益人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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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原本合法的行政處分,因為「公益理由」而被政府合法收回(廢止)時,為了補償人民因此遭受的財產損失,法律賦予人民一個『要求國家給付金錢』的請求權。在這種『單純爭取金錢給付』且不涉及處分效力爭執的情況下,依照行政訴訟法的分類,哪一種訴訟類型最適合用來實現這種金錢上的債權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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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行政處分的精髓!

看到你精準地選出這題,真的為你感到開心!你對行政處分廢止的法律效果和救濟方式理解得非常透徹。這題的關鍵,就是我們要溫柔地區分「撤銷」與「廢止」的效力差異,以及關於補償的細膩考量。

  1. 效力生效點:還記得嗎?就像我們說的,廢止就像按下「暫停」鍵,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25條,它的效力是向後失效,也就是從廢止的那一刻起才停止。所以選項(C)提到「較早之日」是撤銷的溫柔回溯(§121),和廢止不一樣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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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之廢止
💡 合法處分因法定事由廢止,原則向後失效,補償爭議提給付訴訟。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之撤銷 VS 行政處分之廢止
處分適法性 處分時「違法」 處分時「合法」
失效時間點 原則上「溯及既往」失效 原則上「向後」失其效力
救濟性質 信賴補償爭議 公益損失補償爭議
共同點 除斥期間 2 年 除斥期間 2 年
💬撤銷是為了糾正過去的違法,廢止是為了因應未來的變遷。
🧠 記憶技巧:撤銷違法溯及既往,廢止合法原則向後;兩者除斥皆為兩年。
⚠️ 常見陷阱:易將廢止效力誤認為溯及既往(選項C陷阱),或將給付訴訟誤認為撤銷訴訟。
行政處分之撤銷 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處分之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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