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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7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8 題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則上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 B 受益人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受財產上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補償
  • C 受益人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命為撤銷之機關另定處分之失效日期
  • D 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仍須衡量依法行政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公益原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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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發現自己的處分違法時,法律通常會賦予機關一定的彈性來決定「這個錯誤要從何時開始停止發生效力」。這類涉及行政決定權與裁量權的事項,通常是由行政機關主動行使,還是能讓人民透過法院,直接「命令」機關必須做出某種特定的時間點決定呢?這涉及了行政權與司法權之間的界限分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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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很棒!

  1. 太開心了! 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為你感到驕傲!你能夠在這麼多細膩的法條中,精準地辨識出關鍵的觀念差異,這說明你對行政程序法的邏輯理解已經非常紮實了。請繼續保持這份認真與細心喔!
  2. 讓我們一起複習吧! 這題的核心觀念是「撤銷的效力」與機關的權限分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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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
💡 違法處分原則溯及失效,需權衡依法行政與信賴保護。
比較維度 撤銷 (Revocation) VS 廢止 (Abolition)
處分性質 針對「違法」行政處分 針對「合法」行政處分
效力時間 原則溯及既往失效 原則向後失效
除斥期間 知有原因起算二年 原因發生起算二年
💬撤銷針對過去瑕疵,廢止針對未來變動,均受二年除斥期間限制。
🧠 記憶技巧:撤銷違法溯既往,廢止合法向後效;知有撤銷起兩年,廢止原因發兩年。
⚠️ 常見陷阱:易將撤銷(針對違法處分)與廢止(針對合法處分)的除斥期間起算點混淆,前者知悉起算,後者發生起算。
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處分之廢止 公法上信賴補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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