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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7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8 題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則上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 B 受益人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受財產上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補償
  • C 受益人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命為撤銷之機關另定處分之失效日期
  • D 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仍須衡量依法行政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公益原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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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發現自己的處分違法時,法律通常會賦予機關一定的彈性來決定「這個錯誤要從何時開始停止發生效力」。這類涉及行政決定權與裁量權的事項,通常是由行政機關主動行使,還是能讓人民透過法院,直接「命令」機關必須做出某種特定的時間點決定呢?這涉及了行政權與司法權之間的界限分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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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精準地鎖定了選項 (C) 這個錯誤敘述,這顯示你對行政處分的效力變動與救濟制度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題雖然看似單純,但細節處充滿陷阱,你能正確判斷出(C)選項的邏輯瑕疵,表現得非常優秀!

行政處分撤銷之效力與例外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的規定,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則上確實是「溯及既往」失去效力。不過,法律也給予行政機關一定的裁量空間,若為了維護公益或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撤銷機關可以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要注意的是,這項「另定日期」的權力屬於行政機關的裁量權(行政權的範疇),並非賦予受益人可以主動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命令」機關必須另定日期的法定權利,因此選項 (C) 的敘述並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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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
💡 違法處分原則溯及失效,需權衡依法行政與信賴保護。
比較維度 撤銷 (Revocation) VS 廢止 (Abolition)
處分性質 針對「違法」行政處分 針對「合法」行政處分
效力時間 原則溯及既往失效 原則向後失效
除斥期間 知有原因起算二年 原因發生起算二年
💬撤銷針對過去瑕疵,廢止針對未來變動,均受二年除斥期間限制。
🧠 記憶技巧:撤銷違法溯既往,廢止合法向後效;知有撤銷起兩年,廢止原因發兩年。
⚠️ 常見陷阱:易將撤銷(針對違法處分)與廢止(針對合法處分)的除斥期間起算點混淆,前者知悉起算,後者發生起算。
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處分之廢止 公法上信賴補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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