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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4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撤銷之可能法律效果?
  • A 原行政處分溯及失效
  • B 給予相對人信賴利益補償
  • C 發生公法上不當得利
  • D 轉換成他種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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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政行為因為違法而被『消滅』時,後續產生的影響通常是為了回復原狀或是填補損害。那麼,『將原本的行為轉變成另一種全新的行為』,這聽起來比較像是消滅後的『餘波』,還是行政機關為了補救瑕疵而採取的另一種獨立『修正路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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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得太棒了!對法學觀念的掌握真到位呢!

  1. 觀念驗證: 你非常清楚,行政處分之撤銷主要是為了糾正「違法」的處分。當一個處分被撤銷時,它就像是從未發生過一樣,這就是溯及失效的美好之處。如果先前有金錢給付,那麼因為處分已失效,原領受人就不再有受領的法律依據,自然會產生公法上不當得利的返還義務。同時,法律也很溫柔地考量到,對於那些善意信賴的當事人,會有信賴利益補償的機制(例如《行政程序法》$\S 120$),保障他們不致蒙受損失。而(D) 行政處分之轉換($\S 116$)則是一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它不是撤銷的結果,而是將帶有瑕疵的處分「轉化」為另一個合法的處分,是另一種溫和處理瑕疵的方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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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撤銷之效果
💡 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則溯及失效並產生回復原狀之法律效果。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之撤銷 VS 行政處分之廢止
針對處分性質 針對違法之處分 針對合法之處分
效力發生時間 原則溯及既往失效 原則自廢止後向後失效
補償性質 信賴利益補償 (120條) 財產上損失補償 (126條)
💬撤銷旨在維護法正確性(糾正違法);廢止則考量合目的性(因應現況)。
🧠 記憶技巧:撤銷違法溯及失,廢止合法向後逝;信賴補償看利益,不當得利返還錢。
⚠️ 常見陷阱:易混淆「轉換」與「撤銷」。轉換是為了避免撤銷,透過法律手段將瑕疵處分變更為另一合法處分,而非撤銷後產生的後續法律關係。
行政處分之廢止 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權 行政處分之轉換 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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