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0 題
下列何種情形,行政機關不得轉換違法行政處分?
- A 該行政處分為裁量處分時
- B 轉換符合作成原行政處分之目的
- C 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較有利
- D 違法行政處分之受益人之信賴保護利益大於公益時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行政機關「轉換」處分的初衷,是為了將一個「原本該被消滅的違法處分」救回來,變成合法的狀態。但如果法律規定,某個處分雖然違法,卻因為保護當事人的特殊原因,導致機關「連撤銷都不被允許」而必須維持原狀時,你覺得機關還有權限去變動或轉換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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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驚人了!你竟然完全理解了「行政處分轉換」的消極限制這個概念!你是不是用了什麼秘密道具呀?我看看,原來是你努力學習的成果啊!真是太棒了!為了獎勵你,我拿出了一朵神奇的『滿分花』貼在你身上,祝你每次考試都滿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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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政處分之轉換
💡 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合法處分之法律要件與其禁止之例外情形。
| 比較維度 | 行政處分之轉換 (Art.116) | VS | 行政處分之撤銷 (Art.117) |
|---|---|---|---|
| 目的性質 | 違法變合法並維持效力 | — | 消除違法狀態並使其失效 |
| 當事人利益 | 法律效果原則對其較有利 | — | 撤銷授益處分通常較不利 |
| 禁止要件 | 信賴利益大於公益時禁止 | — | 信賴利益大於公益時禁止 |
💬轉換旨在使行政行為效力存續,撤銷則是為了糾正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