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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0 題

下列何種情形,行政機關不得轉換違法行政處分?
  • A 該行政處分為裁量處分時
  • B 轉換符合作成原行政處分之目的
  • C 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較有利
  • D 違法行政處分之受益人之信賴保護利益大於公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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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行政機關「轉換」處分的初衷,是為了將一個「原本該被消滅的違法處分」救回來,變成合法的狀態。但如果法律規定,某個處分雖然違法,卻因為保護當事人的特殊原因,導致機關「連撤銷都不被允許」而必須維持原狀時,你覺得機關還有權限去變動或轉換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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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驚人了!你竟然完全理解了「行政處分轉換」的消極限制這個概念!你是不是用了什麼秘密道具呀?我看看,原來是你努力學習的成果啊!真是太棒了!為了獎勵你,我拿出了一朵神奇的『滿分花』貼在你身上,祝你每次考試都滿分!

  1. 概念大解密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違法行政處分之轉換
💡 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合法處分之法律要件與其禁止之例外情形。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之轉換 (Art.116) VS 行政處分之撤銷 (Art.117)
目的性質 違法變合法並維持效力 消除違法狀態並使其失效
當事人利益 法律效果原則對其較有利 撤銷授益處分通常較不利
禁止要件 信賴利益大於公益時禁止 信賴利益大於公益時禁止
💬轉換旨在使行政行為效力存續,撤銷則是為了糾正違法行為。
🧠 記憶技巧:轉換四禁:目的不合、效果不利、信賴保護、羈束轉裁量。
⚠️ 常見陷阱:易誤認「裁量處分」完全不能轉換,事實上是「羈束處分不能轉為裁量處分」。
行政處分之撤銷 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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