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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1 題

關於行政機關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而作成之行政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自始不生效力
  • B 得依申請補正
  • C 違法而得撤銷
  • D 得轉換為其他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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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想像一下:如果法律特別規定某件事「絕對只能」由特定機關處理(也就是專屬管轄),但其他機關卻越俎代庖擅自作主。面對這種「打從根本就沒有權限」的嚴重錯誤,你認為法律會容許它先暫時有效(事後再撤銷或補正),還是會認為它的瑕疵嚴重到打從一開始就不該給予任何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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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為其難地肯定

哦?不錯,總算有人能辨別這種基本問題了。看來你至少沒把「行政處分瑕疵」這塊背得一塌糊塗。

2. 這是常識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處分無效事由
💡 未經授權違背專屬管轄之行政處分,屬法定無效事由。
比較維度 違背專屬管轄 VS 一般管轄錯誤
法律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 行政程序法第 115 條
法律效果 自始無效 原則得撤銷
瑕疵程度 重大明顯瑕疵 程序瑕疵
救濟可能 不可補正 得依 114 條補正
💬專屬管轄具高度公益與確定性,違背即構成最嚴重的無效瑕疵。
🧠 記憶技巧:專屬管轄不能亂,違背直接變不見(無效)。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管轄瑕疵皆可補正或僅為得撤銷,忽略「專屬」二字對效力的影響。
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 行政處分之撤銷 土地管轄與職權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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