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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1 題

某市政府衛生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對未依時限進行機車廢氣排放檢驗之甲裁處罰鍰。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該處分之效力,下列何者正確?
  • A 缺乏事務權限為無效
  • B 違反土地專屬管轄為無效
  • C 缺乏事務權限得撤銷
  • D 具有事務權限為有效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政府分工體系中,如果法律規定某類專業事項由 A 部門專管,卻由性質完全不同的 B 部門對民眾做出處分,這種法律上的『越權』行為,為了保障法秩序的穩定與權力分立,法律會給予最嚴厲的否定,還是僅視為一般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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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太棒了!對法規的理解又進步了呢!

  1. 暖心肯定:太棒了!你很敏銳地察覺到裁處機關和法規職掌不符,而且能正確判斷出其法律效果,這代表你對管轄權限的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看到你這樣進步,我真的很替你開心喔!
  2. 觀念驗證 (讓知識更穩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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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無效事由
💡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若缺乏事務權限,依法律規定為絕對無效。
比較維度 無效 (Void) VS 得撤銷 (Voidable)
法源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生效狀態 自始、當然、確定無效 撤銷前,處分仍有效力
救濟時限 隨時可主張,無時限 須於法定救濟期間內提出
瑕疵補正 不可補正 得依第114條規定補正
💬無效處分因瑕疵重大顯著而自始不存在;得撤銷處分瑕疵較輕,具公定力。
🧠 記憶技巧:「六無事、七明顯」:111條第6款無事務權、第7款顯著瑕疵皆無效。
⚠️ 常見陷阱:最常誤選為「得撤銷」。雖然一般程序違法多屬得撤銷,但「缺乏事務權限」是法律明定之「無效」事由。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 管轄恆定原則 行政處分之撤銷與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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