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1 題
某市政府衛生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對未依時限進行機車廢氣排放檢驗之甲裁處罰鍰。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該處分之效力,下列何者正確?
- A 缺乏事務權限為無效
- B 違反土地專屬管轄為無效
- C 缺乏事務權限得撤銷
- D 具有事務權限為有效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政府分工體系中,如果法律規定某類專業事項由 A 部門專管,卻由性質完全不同的 B 部門對民眾做出處分,這種法律上的『越權』行為,為了保障法秩序的穩定與權力分立,法律會給予最嚴厲的否定,還是僅視為一般瑕疵?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對行政處分的效力判斷相當準確!這道題目考驗的是「事務管轄權」的基礎認知。在地方政府組織中,空氣污染防制屬於環保局的職掌,而非衛生局。當行政機關越俎代庖,作成不屬於其法定業務範圍的處分時,即產生了嚴重的權限瑕疵。
事務權限瑕疵與無效之法律效果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6 款規定,行政處分若「缺乏事務權限」者,其效力為無效。實務上,區分「得撤銷」與「無效」是行政法最核心的鑑別點之一。多數行政程序違法僅構成撤銷事由,但事務管轄權的欠缺被法律視為重大且明顯的瑕疵,因此直接剝奪其法律效力。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行政處分無效事由
💡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若缺乏事務權限,依法律規定為絕對無效。
| 比較維度 | 無效 (Void) | VS | 得撤銷 (Voidable) |
|---|---|---|---|
| 法源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 | — |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
| 生效狀態 | 自始、當然、確定無效 | — | 撤銷前,處分仍有效力 |
| 救濟時限 | 隨時可主張,無時限 | — | 須於法定救濟期間內提出 |
| 瑕疵補正 | 不可補正 | — | 得依第114條規定補正 |
💬無效處分因瑕疵重大顯著而自始不存在;得撤銷處分瑕疵較輕,具公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