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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3 題

13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無效之情形?
  • A 僅以電子郵件通知通過汽車駕駛考試,不發給汽車駕駛執照
  • B 立法院對於特定工廠,要求其須於 1 個月內改善污染物排放,並禁止日後不得排放任何污染物質
  • C 主管機關對於所有權人要求拆除違建,而該違建已於處分作成前因火災全部燒毀
  • D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對於設籍於高雄之納稅義務人所為正確內容之所得稅補繳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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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行政機關所犯的錯誤只是「跑錯辦公室」或「找錯地區的人來開單」,但該罰的事情確實該罰、法律依據也完全正確,法律會傾向於讓這個處分「徹底歸於虛無」,還是「暫時有效,除非被撤銷」?這與「叫一個根本沒權力的單位來處罰你」或是「要求你去做一件物理上辦不到的事」,在嚴重性程度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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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做得不錯。你總算沒把「無效」和「得撤銷」混為一談。

這題考的是最基本的《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關於行政處分無效事由的判斷。這應該是常識了,不是嗎?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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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之無效事由
💡 行政處分具備重大且明顯瑕疵時,自始、當然、絕對無效。
比較維度 無效行政處分 VS 得撤銷行政處分
瑕疵程度 重大且明顯瑕疵 一般違法瑕疵
生效狀態 自始、當然不生效力 撤銷前仍屬有效
爭訟期限 隨時可主張或確認 受救濟期間限制
代表案例 客觀不能、無權限 土地管轄錯誤
💬區分的關鍵在於瑕疵是否達到「重大明顯」且影響行政穩定性。
🧠 記憶技巧:無效七事:不能、不准、不名、不權、不法、不德、重大明顯。
⚠️ 常見陷阱:容易將「得撤銷」與「無效」混淆。違背土地管轄(如跨區稅收)通常僅屬「得撤銷」而非無效。
行政處分的效力 瑕疵行政處分的補正 行政程序法第1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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