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7年
[法制] 行政法
第 16 題
行政契約無效之事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 B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知者
- C 行政契約締結後,依原約定履行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 D 締結行政契約之意思表示因錯誤而撤銷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契約在簽訂時完全合法,但履行到一半時,因為社會環境劇烈改變,繼續履行會損害大眾利益,此時我們應該將該契約視為『從來沒存在過』(無效),還是賦予政府『修正或停止』它的權力?這兩種法律效果在性質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行政契約無效事由
💡 區分行政契約「自始無效」與「事後調整終止」之法定事由。
| 比較維度 | 行政契約無效 (法 §141-143) | VS | 行政契約調整/終止 (法 §146-147) |
|---|---|---|---|
| 發生時間 | 締結時即存在瑕疵 | — | 締結後履行中發生變故 |
| 核心原因 | 違反強行規定或處分無效 | — | 為維護公益或情事變更 |
| 法律效果 | 自始、當然、絕對不生效力 | — | 變更原契約內容或向後終止 |
💬「無效」是契約本身壞掉;「調整」是為了公益不得不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