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等考試 107年 [法制] 行政法

第 16 題

行政契約無效之事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 B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知者
  • C 行政契約締結後,依原約定履行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 D 締結行政契約之意思表示因錯誤而撤銷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契約在簽訂時完全合法,但履行到一半時,因為社會環境劇烈改變,繼續履行會損害大眾利益,此時我們應該將該契約視為『從來沒存在過』(無效),還是賦予政府『修正或停止』它的權力?這兩種法律效果在性質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法學實力

  1. 觀念驗證: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行政契約的「無效事由」「調整/終止事由」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契約無效事由
💡 區分行政契約「自始無效」與「事後調整終止」之法定事由。
比較維度 行政契約無效 (法 §141-143) VS 行政契約調整/終止 (法 §146-147)
發生時間 締結時即存在瑕疵 締結後履行中發生變故
核心原因 違反強行規定或處分無效 為維護公益或情事變更
法律效果 自始、當然、絕對不生效力 變更原契約內容或向後終止
💬「無效」是契約本身壞掉;「調整」是為了公益不得不改。
🧠 記憶技巧:瑕疵明知即無效,公益危害可調終。
⚠️ 常見陷阱:常將「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誤解為無效事由,實則為行政機關的「調整或終止權」(需補償損失)。
行政契約之準用民法 行政處分之撤銷與無效 行政契約的情事變更原則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7年[法制] 行政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