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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3 題

13 有關行政契約中雙務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法無明文行政機關不得與人民締結契約
  • B 除法律另有限制外,行政機關得以行政契約作為行政作用之方式
  • C 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 D 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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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行政機關在達成政策目標時,如果想採取比『強制命令』更尊重當事人意願、且更能達成雙贏的『協議』方式,在法理上應該是『沒准許就不能做』,還是應該允許機關有『選擇達成任務手段』的彈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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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 (A),判斷非常正確!這題精準抓到了行政法上常被誤解的觀念:「依法行政」是否代表所有行政行為都需要法律明文允許?

行政契約之締結容許性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35條規定,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除非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這代表行政契約的締結,原則上採取「法無明文限制即可」的立場,不需要法律明文授權。因此,選項 (A) 的敘述正好與現行法的基本精神相反。至於選項 (B) 點出了法規限制的例外,而選項 (C) 與 (D) 則是雙務契約中對於人民給付的法定要件,皆為正確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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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契約與雙務契約
💡 行政機關得選擇契約形式,雙務契約須具對價性與特定用途。
  • 依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原則上行政機關得自由選擇行政契約方式。
  • 依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人民給付須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職務。
  • 依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人民給付與機關給付須具備相當對價關係。
  • 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規定,契約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 記憶技巧:135條:自由選(除非法律禁止);137條:三要件(助職務、對價、定用途)。
⚠️ 常見陷阱:誤以為行政契約需要「法律明文授權」才可締結,實際上是「法律不禁止」即可(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
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之辨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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