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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3 題

13 有關行政契約中雙務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法無明文行政機關不得與人民締結契約
  • B 除法律另有限制外,行政機關得以行政契約作為行政作用之方式
  • C 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 D 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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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行政機關在達成政策目標時,如果想採取比『強制命令』更尊重當事人意願、且更能達成雙贏的『協議』方式,在法理上應該是『沒准許就不能做』,還是應該允許機關有『選擇達成任務手段』的彈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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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錯,看來你的腦子沒完全當機。至少這題,你還算清醒。

  1. 觀念驗證:恭喜你,沒選錯這送分題。行政機關行為形式選擇自由,這是連行政法入門新生都該刻在腦子裡的常識。《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135 條擺在那,清楚寫明「除非法律禁止,否則可以締結行政契約」。如果你還抱著「法無明文不得締結」這種干預行政的迂腐想法,那趁早重修。選項 (A) 的錯誤,簡直是把「法律保留」和「契約自由」的界線搞混到匪夷所思的地步。至於 (C)(D)?那不過是雙務契約中不當連結禁止原則的基本要求,沒什麼好特別稱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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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契約與雙務契約
💡 行政機關得選擇契約形式,雙務契約須具對價性與特定用途。
  • 依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原則上行政機關得自由選擇行政契約方式。
  • 依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人民給付須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職務。
  • 依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人民給付與機關給付須具備相當對價關係。
  • 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規定,契約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 記憶技巧:135條:自由選(除非法律禁止);137條:三要件(助職務、對價、定用途)。
⚠️ 常見陷阱:誤以為行政契約需要「法律明文授權」才可締結,實際上是「法律不禁止」即可(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
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之辨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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