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5 題
有關行政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程序法所規定的行政契約類型,有和解契約與雙務契約
- B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後,為確保人民信賴利益,不得調整契約內容與終止契約
- C 行政契約之締結,原則上須以書面為之
- D 行政契約中,如行政機關與人民互負給付義務,雙方之給付應相當,且具備合理關聯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個問題:當政府為了建設新醫院而與民間營造廠簽約後,卻突然發生了極大規模的流行病或戰爭,導致原本的建設規劃反而會危害大眾安全時,你認為法律應該要求政府『死守契約條文』,還是賦予政府在『彌補人民損失』的前提下,擁有調整合約以因應緊急危機的權利?這種設計是基於什麼核心價值?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行政法根基
- 觀念驗證:你精準掌握了行政契約與一般民事契約最大的不同點。行政契約雖具備「契約並非兒戲」的法理,但因其以實現公共利益為目的,法律(行政程序法第 146 條)賦予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並須於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後,始得為之。(B) 選項敘述過於絕對,忽略了行政處分的公益優先性。
-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 (中等)。它測驗考生是否能分辨行政法中「契約安定性」與「公益優越性」之間的權衡,是區分考生是否具備法學實務觀念的重要題目。
行政契約核心要件
💡 行政契約需書面,並允許機關基於重大公益調整或終止。
| 比較維度 | 行政契約 | VS | 私法契約 |
|---|---|---|---|
| 法規依據 | 行政程序法 | — | 民法 |
| 契約形式 | 要式主義(原則須書面) | — | 契約自由(原則不限形式) |
| 單方調整權 | 機關可因公益調整或終止 | — | 無,須經雙方合意 |
| 救濟途徑 | 行政訴訟 | — | 民事訴訟 |
💬行政契約受公益優先原則影響,機關擁有法定調整權但須補償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