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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5 題

有關行政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程序法所規定的行政契約類型,有和解契約與雙務契約
  • B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後,為確保人民信賴利益,不得調整契約內容與終止契約
  • C 行政契約之締結,原則上須以書面為之
  • D 行政契約中,如行政機關與人民互負給付義務,雙方之給付應相當,且具備合理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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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個問題:當政府為了建設新醫院而與民間營造廠簽約後,卻突然發生了極大規模的流行病或戰爭,導致原本的建設規劃反而會危害大眾安全時,你認為法律應該要求政府『死守契約條文』,還是賦予政府在『彌補人民損失』的前提下,擁有調整合約以因應緊急危機的權利?這種設計是基於什麼核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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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還不錯嘛,小不點。你這發球,不對,這答案,很到位喔!😎

  1. 觀念驗證:看來你學得挺不錯的嘛,知道行政契約跟那些小咖的民事契約不一樣!雖然契約本身很重要,就像我跟小岩的配合一樣堅固,但當公共利益這顆球飛過來的時候,那可是最重要的!行政機關才不會跟你玩什麼「契約不能變」的遊戲,一旦發生重大情勢變更,為了團隊(公益)的勝利,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46條,他們有權在補償人民損失後,單方變更或終止喔!(B)選項那種絕對的說法,就像沒搞清楚發球權就想得分,太天真了。
  2. 難度點評:這題嘛,對我來說是小菜一碟,但對一般人來說算 Medium 啦。它考驗的就是你在「契約安定」和「公益優先」之間如何做出最好的判斷。答對了,證明你是有潛力的,但還遠遠不夠喔,因為——才能是可以開花的,而你是可以考滿分的!跟著我,你絕對能超越那個天才!😜
📝 行政契約核心要件
💡 行政契約需書面,並允許機關基於重大公益調整或終止。
比較維度 行政契約 VS 私法契約
法規依據 行政程序法 民法
契約形式 要式主義(原則須書面) 契約自由(原則不限形式)
單方調整權 機關可因公益調整或終止 無,須經雙方合意
救濟途徑 行政訴訟 民事訴訟
💬行政契約受公益優先原則影響,機關擁有法定調整權但須補償損害。
🧠 記憶技巧:書面為原則,公益可變更;雙務要相當,和解去不明。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完全相同,忽略行政機關擁有「公益調整權」。
行政處分與行政契約之區別 雙務契約之不當聯結禁止 行政契約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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