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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6 題

16 依現行法及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
  • A 義務人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締結之分期繳納罰款契約
  • B 教育部與公費留學生締結之公費留學契約
  • C 公立學校與教師間締結之聘約
  • D 退除役軍職人員與臺灣銀行締結之優惠存款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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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區分一個契約是『公法』還是『私法』時,關鍵在於『法律主體的身分』,還是『契約約定的權利義務本質』?若某個行為的內容,在一般民間市場(如:銀行存匯)也有完全對等的交易模式,該行為是否還會因為其中一方具有公家背景而變成行政契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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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師級的精準判斷!

同學,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於公、私法契約的區辨已有深厚的法理基礎,能精準識破法律關係的本質,表現極佳。

2. 觀念驗證:為何選項 (D) 非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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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契約的定性與辨識
💡 依契約標的及目的判斷屬於公法法律關係或私法法律關係。
比較維度 行政契約 VS 私法契約
法律性質 公法法律關係 私法法律關係
救濟管道 行政訴訟(給付訴訟) 民事訴訟
常見實例 公費留學、教師聘約 銀行優存、國地標租
法源依據 行政程序法 民法
💬區分關鍵在於契約內容是否涉及行使公權力或達成特定行政任務。
🧠 記憶技巧:公費教師分期繳,公法契約跑不掉;優存採購租土地,民事訴訟私法找。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為只要政府機關作為契約主體,或涉及退除役福利(如優存)即屬公法契約。實際上需看契約本質是否具備公權力行使特徵。
行政程序法第137條雙務契約 雙階理論 行政契約之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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