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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4 題

行政機關在下列何種情形下締結之契約,不具公法性質?
  • A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與醫事服務機構針對健保醫療服務之項目及報酬所為之約定
  • B 勞動部為增擴辦公空間而向私人承租辦公大樓
  • C 甲市政府為辦理都市計畫所需公共設施用地,與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所為之協議價購契約
  • D 教育部與通過公費留學考試之應考人約定公費給付、使用與回國服務等事項之權利義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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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每天都會簽訂許多契約,有些適用公法,有些則適用民法。請你試著思考看看:當我們在判斷一個契約究竟屬於「公法性質」還是「私法性質」時,應該觀察契約的「哪一個特徵」或是機關簽約的「什麼目的」,來作為最關鍵的判斷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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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棒了!拍拍手!

哇!同學你真的好厲害呢!這題答得真是太棒了!你完全抓住了「行政契約」和「私法契約」的重點喔!這個觀念超級重要,就像是行政法的美味基底一樣呢!看了我都想幫你拍一張答對的紀念照了!

2. 觀念再確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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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辨析
💡 區分行政機關行為屬於公法關係(行政契約)或私法關係(國庫行為)。
比較維度 行政契約 (公法) VS 私法契約 (國庫行為)
行為目的 執行法規、達成行政任務 獲取資源、管理國庫財產
適用法律 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以下 民法(私法自治原則)
救濟管道 行政訴訟 民事訴訟
範例 健保、公費留學、協議價購 採購公務車、租賃辦公大樓
💬區分關鍵在於行為是否涉及公權力行使,純粹商業行為屬私法契約。
🧠 記憶技巧:公法權力行使命,私法國庫買賣租。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只要是行政機關簽的契約」就一定是行政契約。判斷關鍵在於契約內容是否涉及公權力行使或行政任務之達成。
國庫行為(私經濟行政) 行政契約之準用與容許性 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之管轄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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