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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2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5 題

有關行政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全民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之履行,須先經過聽證,契約始生效力
  • B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並以契約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若將侵害第三人權利,應經第三人書面同意
  • C 建商未履行法定停車空間建築免除契約之代金給付義務,主管機關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 D 教育部公費留學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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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機關為了達成行政目的,選擇與民間對象進行「對等協商」並簽署一份具法律約束力的協議時,法律通常要求最基本的「外觀形式」是什麼?此外,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這種強調「雙方合意」的行為,是否必須強制踐行如同作成重大行政行為時才需要的嚴謹公眾參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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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精確識破選項 (A) 的錯誤,顯示你對「行政契約」的成立要件程序規範具備扎實的法律邏輯,請繼續保持這份細膩度!
  2. 觀念驗證:行政契約依《行政程序法》第 139 條規定,原則上僅需以書面為之。選項 (A) 提到的健保特約合約,其生效僅需雙方合意並完成書面簽署,法律並未強制規定須經過「聽證」程序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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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契約要件與效力
💡 行政契約應採書面要式,涉及第三人權利須經其書面同意。
比較維度 行政契約 VS 行政處分
成立方式 雙方意思表示合致 機關單方決定
形式要求 原則上須書面要式 書面或言詞均可
救濟路徑 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原則須先經過訴願
💬行政契約強調合意性與要式性,救濟則跳過訴願直接進入訴訟。
🧠 記憶技巧:契約書面是原則,侵權需三方同意,健保非處分,爭議行院見。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行政契約生效前必經聽證程序,實際上聽證多見於特定行政處分或法規制定。
雙階理論 行政契約之準用民法規定 行政契約之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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