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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2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5 題

有關行政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全民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之履行,須先經過聽證,契約始生效力
  • B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並以契約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若將侵害第三人權利,應經第三人書面同意
  • C 建商未履行法定停車空間建築免除契約之代金給付義務,主管機關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 D 教育部公費留學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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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機關為了達成行政目的,選擇與民間對象進行「對等協商」並簽署一份具法律約束力的協議時,法律通常要求最基本的「外觀形式」是什麼?此外,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這種強調「雙方合意」的行為,是否必須強制踐行如同作成重大行政行為時才需要的嚴謹公眾參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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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肯定:哦,恭喜你,看來腦子還沒完全僵化,居然能正確揪出 (A) 這個低級錯誤。對「行政契約」的成立要件程序規範有點概念,不錯,至少沒把基礎知識丟到太平洋去。請繼續保持,如果你還記得住的話。
  2. 觀念驗證:再講一次,行政契約依照《行政程序法》第 139 條規定,原則上就書面,書面!健保特約那玩意兒,雙方合意簽字就行,法律可沒閒到強制它還要搞什麼「聽證」才能生效。別把簡單的東西複雜化,這是行政處分才可能需要的把戲,懂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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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契約要件與效力
💡 行政契約應採書面要式,涉及第三人權利須經其書面同意。
比較維度 行政契約 VS 行政處分
成立方式 雙方意思表示合致 機關單方決定
形式要求 原則上須書面要式 書面或言詞均可
救濟路徑 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原則須先經過訴願
💬行政契約強調合意性與要式性,救濟則跳過訴願直接進入訴訟。
🧠 記憶技巧:契約書面是原則,侵權需三方同意,健保非處分,爭議行院見。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行政契約生效前必經聽證程序,實際上聽證多見於特定行政處分或法規制定。
雙階理論 行政契約之準用民法規定 行政契約之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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