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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4 題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須符合一定條件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之?
  • A 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 B 人民之給付應與國家財政收支成比例
  • C 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 D 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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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在與你協商一項行政契約時,如果政府要求你提供的回報「純粹是為了增加國庫收入」,而與該行政行為本身的內容完全無關,這在法治國家中可能會產生什麼樣的弊端?法律應該如何設定限制,才能避免政府變成「公權力販賣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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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確辨識雙務行政契約的合法性要件,顯示你對《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的條文邏輯與不當連結禁止原則有非常紮實的理解,表現優異!
  2. 觀念驗證: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約互負義務時,為防止政府「買賣公權力」,法律規定人民的給付必須:(1) 用途明確、(2) 有助於執行職務、(3) 與機關給付相當且有正當合理關聯。選項 (B) 提到的「國家財政收支」屬於總體經濟考量,並非個別行政契約的合法性判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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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雙務行政契約要件
💡 締結雙務行政契約應符合特定用途、助益執行、相當性及正當關聯。
  • 行政程序法第137條第1項第1款:契約中應明確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 行政程序法第137條第1項第2款:人民之給付必須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 行政程序法第137條第1項第3款:雙方給付應相當,並具正當合理之關聯(不當連結禁止)。
🧠 記憶技巧:特定用途、助益職務、給付相當、正當關聯(口訣:特、助、當、連)
⚠️ 常見陷阱:陷阱常出現在人民給付的性質。法律僅要求給付具『合理關聯』,而非要求與『國家財政收支』成比例。
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行政契約之準用民法 行政處分之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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