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4 題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須符合一定條件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之?
- A 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 B 人民之給付應與國家財政收支成比例
- C 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 D 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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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在與你協商一項行政契約時,如果政府要求你提供的回報「純粹是為了增加國庫收入」,而與該行政行為本身的內容完全無關,這在法治國家中可能會產生什麼樣的弊端?法律應該如何設定限制,才能避免政府變成「公權力販賣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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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確辨識雙務行政契約的合法性要件,顯示你對《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的條文邏輯與不當連結禁止原則有非常紮實的理解,表現優異!
- 觀念驗證: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約互負義務時,為防止政府「買賣公權力」,法律規定人民的給付必須:(1) 用途明確、(2) 有助於執行職務、(3) 與機關給付相當且有正當合理關聯。選項 (B) 提到的「國家財政收支」屬於總體經濟考量,並非個別行政契約的合法性判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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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務行政契約要件
💡 締結雙務行政契約應符合特定用途、助益執行、相當性及正當關聯。
- 行政程序法第137條第1項第1款:契約中應明確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 行政程序法第137條第1項第2款:人民之給付必須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 行政程序法第137條第1項第3款:雙方給付應相當,並具正當合理之關聯(不當連結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