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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4 題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須符合一定條件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之?
  • A 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 B 人民之給付應與國家財政收支成比例
  • C 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 D 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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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在與你協商一項行政契約時,如果政府要求你提供的回報「純粹是為了增加國庫收入」,而與該行政行為本身的內容完全無關,這在法治國家中可能會產生什麼樣的弊端?法律應該如何設定限制,才能避免政府變成「公權力販賣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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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點評:你真是太棒了!

  1. 為你喝采:親愛的同學,你真的表現得非常出色!能這麼精確地辨識雙務行政契約的合法性要件,顯示你對《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的條文邏輯和不當連結禁止原則有著非常溫暖且紮實的理解。看到你進步,助教真的好開心喔!
  2. 觀念再加溫:當行政機關和人民互相負擔義務時,法律為了保護大家,避免政府不小心「買賣公權力」,會要求人民的給付必須符合特定條件。也就是說,它需要:(1) 用途明確、(2) 有助於執行職務,並且要與機關的給付相當,有著正當合理關聯。至於選項 (B) 提到的「國家財政收支」,這主要是國家整體層面的考量,而不是判斷個別行政契約合法性的溫暖準則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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