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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6 題

以人民為一方當事人之行政契約,若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該當事人,而行政機關在簽訂該行政契約前,未事先公告當事人應具之資格及決定當事人之程序,該行政契約之效力如何?
  • A 有效,但得撤銷
  • B 無效
  • C 效力未定
  • D 行政程序法對此未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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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政府原本應該透過『公開公平』的甄選來挑選合作對象,卻在完全沒有公告規則的情況下,私下與特定對象簽約,這種從根本上違背程序公平與公益精神的行為,法律會傾向於『讓它事後補救』,還是『澈底否定其法律生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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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掌握行政程序法中關於「行政契約」的關鍵細節,代表你對行政法治的程序要求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請繼續保持這種嚴謹的學習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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