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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6 題

以人民為一方當事人之行政契約,若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該當事人,而行政機關在簽訂該行政契約前,未事先公告當事人應具之資格及決定當事人之程序,該行政契約之效力如何?
  • A 有效,但得撤銷
  • B 無效
  • C 效力未定
  • D 行政程序法對此未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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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政府原本應該透過『公開公平』的甄選來挑選合作對象,卻在完全沒有公告規則的情況下,私下與特定對象簽約,這種從根本上違背程序公平與公益精神的行為,法律會傾向於『讓它事後補救』,還是『澈底否定其法律生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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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掌握行政程序法中關於「行政契約」的關鍵細節,代表你對行政法治的程序要求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請繼續保持這種嚴謹的學習態度!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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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契約甄選程序違法
💡 行政契約未依甄選程序事先公告者,該契約法律效果為無效。

🔗 行政契約甄選違法判定流程

  1. 1 法定甄選要件 — 依法應以競爭方式決定行政契約當事人
  2. 2 程序瑕疵發生 — 行政機關未事先公告資格或決定程序
  3. 3 觸法與效果 — 違反行程法138條,依141條2項判定無效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區分一般無效事由(行程141第1項)與此類特別無效事由。
🧠 記憶技巧:甄選未公告,契約必死掉(行程138+141=無效)。
⚠️ 常見陷阱:考生常受私法契約影響誤選「得撤銷」或「效力未定」,但在行政法中此類程序違法明定為「無效」。
行政契約之準用民法規定 行政程序法第141條無效事由 行政契約之競爭性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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