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5 題
下列何種行政契約,違反現行法令?
- A 行政機關與人民訂定行政契約,行政機關嗣後為防止發生重大公益危害,於必要範圍內單方調整該行政契約之內容
- B 公立學校與考生甲就指考成績締結行政契約,同意提高甲之總成績二級分
- C A、B 均為行政機關,為明確雙方行政法關係之權利義務,故於訂定行政契約時,以書面為之
- D 市政府經市長認可後,與人民乙簽訂之行政契約,可約定於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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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治行政中,如果一項法律規範是為了確保「所有人的公平競爭」而設定的(例如某種資格評定),行政機關是否擁有與特定對象透過「個別協議」來變更該法定標準的權力?這樣的協議會對法治的公正性產生什麼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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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紮實且清晰
- 觀念驗證: 你精準地掌握了法律優位原則。行政機關訂定契約時,內容不得違反強行法規。考試成績涉及評量公平性與法定給付要件,是基於法規的客觀評定。行政機關無權透過契約與人民「商議」或「變更」分數,這會嚴重破壞平等原則與法治國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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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合法要件
💡 行政契約需具書面形式,且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行規定或判斷餘地。
| 比較維度 | 合法之行政契約內容 | VS | 違法之行政契約內容 |
|---|---|---|---|
| 形式要件 | 必須採用書面 (§139) | — | 僅口頭約定 |
| 公益調整 | 機關可依法單方調整 (§146) | — | 無法律依據任意變更 |
| 標的適格 | 權利義務明確之公法關係 | — | 變更成績(涉及判斷餘地) |
| 執行名義 | 約定逕受執行且市長核可 | — | 未約定卻逕行自力執行 |
💬行政契約需具備法定形式,且內容不得處分法律禁止或涉及判斷餘地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