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3 題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後,關於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機關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其目的在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
- B 行政機關應補償相對人因契約內容調整或終止契約所受之財產上損失
- C 相對人不同意行政機關因行政契約調整而給予補償之金額時,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
- D 行政契約內容調整後難以履行者,相對人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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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機關基於「維護公共利益」變更了契約,並依法給予人民補償時,如果人民單純覺得「補償金太少」,你認為人民應該是尋求第三方(例如法院)來判定合理金額,還是可以直接向機關宣告「我不幹了」?試著從『權利救濟』的目的來推論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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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行政契約中「公益優位」與「私益保障」的平衡點!這題的核心在於《行政程序法》第 146 條關於行政機關單方變更或終止契約的權限。法律之所以賦予機關這種「行政特權」,是為了因應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的變動。你正確識別出選項 (C) 的瑕疵,顯示你對於相對人權利救濟與終止權行使門檻的區別,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
行政契約的調整與終止機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46 條,行政機關為了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確實擁有單方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的權力,但必須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損失。關鍵在於,相對人的「終止權」是有法定前提的。依據該條第 4 項規定,只有在契約內容調整後,相對人「難以履行(難為履行)」時,才能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至於對補償金額的高低不服,屬於補償數額的爭議,相對人應循行政訴訟程序尋求救濟,而非以此為由主張終止契約,這正是本題最具誘騙性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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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調整與終止
💡 行政機關為公益得單方調整契約,但須補償損失且保障相對人。
| 比較維度 | 行政機關 | VS | 契約相對人 |
|---|---|---|---|
| 發動事由 | 防止或除去公益重大危害 | — | 契約內容調整後難以履行 |
| 單方處置權 | 得單方調整內容或終止契約 | — | 僅得於法定要件下終止契約 |
| 金錢補償 | 應補償相對人財產上損失 | — | 對金額不服可提給付訴訟 |
💬行政機關基於公益享有優勢地位,但須落實損失補償以衡平相對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