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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3 題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後,關於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機關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其目的在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
  • B 行政機關應補償相對人因契約內容調整或終止契約所受之財產上損失
  • C 相對人不同意行政機關因行政契約調整而給予補償之金額時,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
  • D 行政契約內容調整後難以履行者,相對人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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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機關基於「維護公共利益」變更了契約,並依法給予人民補償時,如果人民單純覺得「補償金太少」,你認為人民應該是尋求第三方(例如法院)來判定合理金額,還是可以直接向機關宣告「我不幹了」?試著從『權利救濟』的目的來推論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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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契約調整與終止之相關規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46條規定:「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可知行政機關調整或終止契約之目的係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因此選項A敘述正確。針對相對人因此所受之損失,同條規定:「前項之調整或終止,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故行政機關負有補償義務,選項B敘述正確。若契約內容調整後難以履行,依同條規定:「相對人對第一項之調整難為履行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因此選項D敘述正確。至於相對人若對補償金額有異議,依同條規定:「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是以,相對人不同意補償金額時應依法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而非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故選項C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之正確答案。

📝 行政契約調整與終止
💡 行政機關為公益得單方調整契約,但須補償損失且保障相對人。
比較維度 行政機關 VS 契約相對人
發動事由 防止或除去公益重大危害 契約內容調整後難以履行
單方處置權 得單方調整內容或終止契約 僅得於法定要件下終止契約
金錢補償 應補償相對人財產上損失 對金額不服可提給付訴訟
💬行政機關基於公益享有優勢地位,但須落實損失補償以衡平相對人權益。
🧠 記憶技巧:公益優先單方動,損失補償不可少;履行困難可終止,金額不服上法院。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為「對補償金額不滿意」即可終止契約。實際上,相對人只有在「調整後難以履行」的情況下才有終止權。
行政程序法第 147 條情事變更 公法上損失補償 行政契約之無效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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