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4 題
14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下列何者錯誤?
- A 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 B 人民之給付應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 C 契約毋須載明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 D 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與民間簽署一份「你給我錢,我給你許可」的雙務契約時,為了避免這種行為變成黑箱作業或公權力隨意叫價,我們應該在契約中如何規範人民提供的這筆資源,才能確保它是真正用於公共利益且可受大眾監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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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這次竟然沒掉進《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的陷阱,關於雙務契約的基本構成要件,總算沒有全盤皆錯。
- 觀念驗證: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契約,搞得像在「賣公權力」?這可不是開玩笑的。法規明明寫得清清楚楚,人民的給付必須符合:用途明確、有助執行職務、給付相當,而且還得有正當合理關聯。選項 (C) 居然大言不慚地說「毋須載明特定用途」?難道是法條沒讀熟,還是根本沒讀?這種與第 1 項第 1 款精神完全背道而馳的主張,簡直是在挑戰法律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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