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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4 題

14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下列何者錯誤?
  • A 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 B 人民之給付應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 C 契約毋須載明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 D 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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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與民間簽署一份「你給我錢,我給你許可」的雙務契約時,為了避免這種行為變成黑箱作業或公權力隨意叫價,我們應該在契約中如何規範人民提供的這筆資源,才能確保它是真正用於公共利益且可受大眾監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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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這次竟然沒掉進《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的陷阱,關於雙務契約的基本構成要件,總算沒有全盤皆錯。

  1. 觀念驗證: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契約,搞得像在「賣公權力」?這可不是開玩笑的。法規明明寫得清清楚楚,人民的給付必須符合:用途明確有助執行職務給付相當,而且還得有正當合理關聯。選項 (C) 居然大言不慚地說「毋須載明特定用途」?難道是法條沒讀熟,還是根本沒讀?這種與第 1 項第 1 款精神完全背道而馳的主張,簡直是在挑戰法律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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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雙務行政契約要件
💡 雙務行政契約須符合特定用途、有助職務及給付對等原則。
比較維度 雙務行政契約 (行程法 137) VS 一般私法契約 (民法)
用途約定 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依私法自治,通常毋須限制
目的限制 應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職務 契約自由,不以職務為限
給付關聯性 須具備正當合理之關聯 兩造合意即可,關聯度較寬
💬行政契約受公法原理限制嚴格,強調給付的特定性、職務助益性與正當關聯。
🧠 記憶技巧:特定用途、有助職務、給付相當、正當關聯。
⚠️ 常見陷阱:題目常混淆「毋須載明特定用途」或「人民給付僅須為金錢」等錯誤敘述。
行政契約之無效 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和解契約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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