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7 題
依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之規定,行政機關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被請求機關認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者,得拒絕之
- B 被請求機關有拒絕之事由時,應將其理由通知請求協助機關
- C 被請求機關不得向請求協助機關要求負擔行政協助所需費用
- D 協助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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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行政機關 A 因為自己的業務需要,請求行政機關 B 協助處理耗時且耗費資源的工作,而機關 B 的預算本來是用於其法定職掌。為了不讓機關 B 因「幫忙他人」而導致自己預算透支,法律通常會如何設計這種資源分配的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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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機關間互相協助之相關規範。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9條規定,關於行政協助所需費用之負擔,被請求機關得向請求協助機關要求負擔行政協助所需費用,其負擔金額及支付方式,由請求協助機關及被請求機關以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定之。因此,選項 C 稱被請求機關不得要求負擔費用之敘述與法條規定不符,為本題正確答案。其他選項均符合同條規定:就選項 A 而言,被請求機關認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者,得拒絕之;就選項 B 而言,被請求機關認為無提供行政協助之義務或有拒絕之事由時,應將其理由通知請求協助機關;就選項 D 而言,行政機關間之協助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綜合以上說明,本題敘述錯誤者為選項 C。
行政機關行政協助
💡 規範機關間相互協助之程序、拒絕事由、爭議處理與費用負擔。
🔗 行政協助作業流程
- 1 發出請求 — 應以書面為之(緊急情形除外)
- 2 審核與拒絕 — 認有正當理由得拒絕並通知理由
- 3 爭議裁決 — 對拒絕有異議,由共同上級機關決定
- 4 費用給付 — 被請求機關得要求負擔所需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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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費用數額及支付方式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由共同上級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