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7 題
依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之規定,行政機關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被請求機關認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者,得拒絕之
- B 被請求機關有拒絕之事由時,應將其理由通知請求協助機關
- C 被請求機關不得向請求協助機關要求負擔行政協助所需費用
- D 協助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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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行政機關 A 因為自己的業務需要,請求行政機關 B 協助處理耗時且耗費資源的工作,而機關 B 的預算本來是用於其法定職掌。為了不讓機關 B 因「幫忙他人」而導致自己預算透支,法律通常會如何設計這種資源分配的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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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的運作核心。行政協助雖是為了落實行政一體,但基於機關預算獨立與使用者付費原則,受請求機關在提供勞務或耗費物資後,法律明確規定其得向請求機關要求負擔所需費用(第 8 項),以維護行政資源分配的公平性。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屬 Easy。這題主要測驗法條條文的基礎記憶與理解,是法律實務中的基本常識,能答對代表你對行政機關間的互動規則已有穩固基礎。
行政協助要件
💡 機關間基於行政一體,相互請求與提供職務協助之法定程序。
- 依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協助請求除緊急外,應以書面為之。
- 被請求機關若認有正當理由(如法律上不能),得拒絕協助。
- 拒絕協助時應通知理由;若有爭議,應由共同上級機關決定。
- 依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第 6 項,所需費用由請求機關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