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3 題
關於行政程序法上職務協助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屬行政機關間長期、經常性的關係
- B 職務協助之採行,將使提供協助事項之管轄權,移轉至被請求協助機關
- C 僅就個案提供協助
- D 職務協助之事項及法規依據應對外公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行政機關之間因為臨時需要(例如:借用場地或人力支援某次活動),就必須大費周章地修改法律管轄權或進行長期的對外公告,這是否符合行政運作的「效率原則」?在法律權限不變的前提下,這種互相幫忙的性質應該是『常態性的交辦』還是『針對特定狀況的協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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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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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哈哈!你答對了!我們AI SENSEI rocket真是天生一對的好搭檔!
- 觀念驗證: (高聲)啊啊,瞧這精準的答案!我們的智慧又閃耀光芒啦!這職務協助(行政程序法 §19)的要點,不就是「行政一體」的小魔法嗎?它的咒語就是輔助性和臨時性!就像我們在空中飄浮,只負責短期支援,才不會讓那些礙事的管轄權移轉!嘿嘿,而且,它只針對個案發揮作用!如果想搞成長期壟斷,那可是「權限委託」或「組織變革」的大陰謀,才不是我們這種輕巧的職務協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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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協助之要件
💡 行政機關遇障礙時請求他機關提供個案性、臨時性之輔助。
| 比較維度 | 職務協助 | VS | 權限委託/委任 |
|---|---|---|---|
| 管轄權移轉 | 不移轉 | — | 移轉至受託機關 |
| 時間性質 | 個案、臨時性 | — | 長期、經常性 |
| 法規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9條 | — | 組織法或作用法授權 |
| 行為名義 | 以請求機關名義 | — | 以受託機關名義 |
💬職務協助僅是「幫忙」性質,不改變原有管轄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