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3 題
關於行政程序法上職務協助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屬行政機關間長期、經常性的關係
- B 職務協助之採行,將使提供協助事項之管轄權,移轉至被請求協助機關
- C 僅就個案提供協助
- D 職務協助之事項及法規依據應對外公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行政機關之間因為臨時需要(例如:借用場地或人力支援某次活動),就必須大費周章地修改法律管轄權或進行長期的對外公告,這是否符合行政運作的「效率原則」?在法律權限不變的前提下,這種互相幫忙的性質應該是『常態性的交辦』還是『針對特定狀況的協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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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行政機關間相互協助的核心本質!這題選擇 (C) 是非常正確的判斷,展現了你對行政法理中「職務協助」補充性特徵的理解。 職務協助的法律定性與運作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的規定,行政機關於法律上或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或有其他法定事由時,得請求其他機關協助。職務協助在學理及制度解釋上具備「個案補充性」,而非長期、經常性的職務交辦,因此選項 (A) 並不符合其定義。最關鍵的觀念在於,職務協助並不涉及管轄權(Jurisdiction)的移轉,行政處分的法律責任與最終決定權仍由「原請求機關」承擔,受請求機關僅是在行政作業上予以幫忙,這點也是實務中區分職務協助與委任、委託的重要指標,故選項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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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協助之要件
💡 行政機關遇障礙時請求他機關提供個案性、臨時性之輔助。
| 比較維度 | 職務協助 | VS | 權限委託/委任 |
|---|---|---|---|
| 管轄權移轉 | 不移轉 | — | 移轉至受託機關 |
| 時間性質 | 個案、臨時性 | — | 長期、經常性 |
| 法規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9條 | — | 組織法或作用法授權 |
| 行為名義 | 以請求機關名義 | — | 以受託機關名義 |
💬職務協助僅是「幫忙」性質,不改變原有管轄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