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6 題
稅捐稽徵機關為確認某納稅義務人及其扶養親屬之資料,函請戶政機關提供戶籍資料,性質屬於下列何者?
- A 職務協助
- B 權限委託
- C 權限委任
- D 委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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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機關在執行法定的自我任務時,遇到非其管轄範圍、但需要其他機關手中的現成資訊或設備才能順利完成工作,且最終法律行為的成敗與責任仍由該請求機關承擔。請問在這種情況下,這兩個機關的關係比較像是「權力交棒」,還是行政體系內部的「互助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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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管轄權並未發生移轉。稅捐機關與戶政機關分屬不同隸屬系統,稅捐機關請求戶政機關提供資料,是基於《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的機關間互助原則。這類僅提供事實協助(如資料提供、行政支援)而不移轉處分權限的行為,即為「職務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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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職務協助
💡 機關間因職務需要,請求他機關提供非管轄移轉之臨時協助。
| 比較維度 | 職務協助 | VS | 權限委任 / 委託 |
|---|---|---|---|
| 管轄權移轉 | 不移轉,原機關負責 | — | 移轉,受任/託機關負責 |
| 法律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 | — | 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 |
| 行為性質 | 臨時性、事務性幫忙 | — | 法規權限之長期變更 |
| 對外名義 | 以請求機關名義行文 | — | 以受任/託機關名義行文 |
💬職務協助的核心是不動搖管轄權,僅是機關間的互助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