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6 題

稅捐稽徵機關為確認某納稅義務人及其扶養親屬之資料,函請戶政機關提供戶籍資料,性質屬於下列何者?
  • A 職務協助
  • B 權限委託
  • C 權限委任
  • D 委辦

思路引導 VIP

若某機關在執行法定的自我任務時,遇到非其管轄範圍、但需要其他機關手中的現成資訊或設備才能順利完成工作,且最終法律行為的成敗與責任仍由該請求機關承擔。請問在這種情況下,這兩個機關的關係比較像是「權力交棒」,還是行政體系內部的「互助合作」?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的法律概念相當清晰,能精確辨識行政機關間的互動本質。
  2.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管轄權並未發生移轉。稅捐機關與戶政機關分屬不同隸屬系統,稅捐機關請求戶政機關提供資料,是基於《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的機關間互助原則。這類僅提供事實協助(如資料提供、行政支援)而不移轉處分權限的行為,即為「職務協助」。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機關職務協助
💡 機關間因職務需要,請求他機關提供非管轄移轉之臨時協助。
比較維度 職務協助 VS 權限委任 / 委託
管轄權移轉 不移轉,原機關負責 移轉,受任/託機關負責
法律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 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
行為性質 臨時性、事務性幫忙 法規權限之長期變更
對外名義 以請求機關名義行文 以受任/託機關名義行文
💬職務協助的核心是不動搖管轄權,僅是機關間的互助合作。
🧠 記憶技巧:協助不移權,委託才移權;救火找兄弟,本尊還是你。
⚠️ 常見陷阱:容易與「權限委託」混淆。記住職務協助只是「幫忙」,案件的主辦權(管轄權)始終留在原機關手中,並未交給對方。
管轄恆定原則 權限委任 權限委託 公權力代行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與機關協力
查看更多「[一般行政] 行政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1年[一般行政] 行政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