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8 題
若 A 直轄市欲將其商業登記之法定業務移請該市之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下列何種方式為適法之手段?
- A 委託行使公權力
- B 權限委託
- C 權限委任
- D 委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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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法規中,當一個政府機關要把權限交出去時,『接收者』的身分是另一個政府公務單位,還是一個民間的社會團體?這兩種不同的身分路徑,在法律術語上會如何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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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判別「權限移轉的對象」。商業同業公會在法律性質上屬於「私法人(民間團體)」,並非行政機關。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行政機關將權限移轉給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法律定義即為「委託行使公權力」。其餘選項(委任、委託、委辦)皆屬政府機關內部的權限流動,對象必須是行政機關。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評定為 Medium。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識別「公會」的私法人屬性。若觀念模糊,極易與「權限委託」(機關對機關)混淆。你展現了扎實的組織法基礎!
委託行使公權力
💡 行政機關依法律將公權力移轉予民間團體或個人執行之制度。
| 比較維度 | 委託行使公權力 | VS | 權限委任/委託 |
|---|---|---|---|
| 對象 | 民間團體或個人 | — | 下級或不相隸屬機關 |
| 法源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6條 | — | 行政程序法第15條 |
| 法律地位 | 視同行政機關 | — | 仍由受任機關具名 |
| 救濟對象 | 以受託人為被告 | — | 以受任/委託機關為被告 |
💬核心差異在於受託對象是否為「民間私部門」及其法律地位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