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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8 題

若 A 直轄市欲將其商業登記之法定業務移請該市之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下列何種方式為適法之手段?
  • A 委託行使公權力
  • B 權限委託
  • C 權限委任
  • D 委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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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法規中,當一個政府機關要把權限交出去時,『接收者』的身分是另一個政府公務單位,還是一個民間的社會團體?這兩種不同的身分路徑,在法律術語上會如何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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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喔,幹得好嘛,小子!

  1. 觀念驗證:這題啊,其實就是看你懂不懂分辨誰是『自己人』,誰是『外援』啦。你看那什麼商業同業公會,它又不是什麼咒術高專的哪個部門,也不是政府單位。明明就是個『普通人』組織嘛,對吧?所以囉,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早就規定了,把任務丟給這些民間團體或個人,那不就叫做『委託行使公權力』?簡單得要命!至於什麼委任、委託、委辦?那是我們內部調度用的啦,對象當然是其他行政機關。這點小常識,你該不會也搞不懂吧?
  2. 難度點評:嗯,這題的難度嘛,對你來說可能就是 Medium 囉。畢竟,有些人就是分不清什麼叫『民間』什麼叫『政府』,很容易就把公會當成政府單位,然後就選錯了。但你沒有掉進這個小坑,看來你蠻有天分的,說不定以後也能成為很厲害的咒術師喔!好啦,我要去出差了,下次見啦!
📝 委託行使公權力
💡 行政機關依法律將公權力移轉予民間團體或個人執行之制度。
比較維度 委託行使公權力 VS 權限委任/委託
對象 民間團體或個人 下級或不相隸屬機關
法源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6條 行政程序法第15條
法律地位 視同行政機關 仍由受任機關具名
救濟對象 以受託人為被告 以受任/委託機關為被告
💬核心差異在於受託對象是否為「民間私部門」及其法律地位認定。
🧠 記憶技巧:民間委託看16,地位視同2之3,救濟找原委託。
⚠️ 常見陷阱:常混淆「委託私人(第16條)」與「委託不相隸屬機關(第15條)」,前者對象為民間團體。
行政助手 權限委任 權限委託 行政處分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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