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6 題
關於機關權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機關欲將部分權限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係屬職權事項,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辦理權限之委託
- B 行政機關將作成行政處分權限移轉予他機關時,則撤銷權之行使,應於權限移轉後改由承受其業務機關為之
- C 行政處分無效事由之所謂「缺乏事務管轄權限」,應限縮於重大明顯之情事
- D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部分權限委任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行政機關的「管轄權」是法律賦予的,還是機關自己發明的?如果一個機關可以不需要透過立法者同意,就擅自將法律交辦的任務轉手交給另一個互不隸屬的單位,這對民眾的權利保障與權力分立原則會產生什麼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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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辨識出選項 (A) 的錯誤!這題考驗的是行政法中極為核心的「權限法定原則」。
權限轉移的法規依據
在行政組織法中,行政機關的權限是由法律所設定的,非經法律授權,機關不得隨意變動其管轄權。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的規定,無論是將權限委任給下級機關(委任),或是委託給不相隸屬的機關(委託),都必須「依法規」為之。選項 (A) 提到委託係屬「職權事項」且可「依職權辦理」,這完全無視了法律保留原則的要求。機關若僅憑內部職權便任意將法定權力交由他機關執行,將會造成權責不清並破壞法制的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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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權限移轉與管轄
💡 權限移轉須法規授權,且無效處分須符重大明顯情事。
| 比較維度 | 權限委任 | VS | 權限委託 |
|---|---|---|---|
| 機關關係 | 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 | — | 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 |
| 法規依據 | 法律或法規依據 | — | 法律或法規依據 |
| 程序要求 | 應將委任事項公告並刊登 | — | 應將委託事項公告並刊登 |
| 法規條號 | 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 | — | 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 |
💬兩者皆須法規授權及公告,核心區別在於接收機關是否具隸屬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