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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6 題

關於機關權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機關欲將部分權限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係屬職權事項,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辦理權限之委託
  • B 行政機關將作成行政處分權限移轉予他機關時,則撤銷權之行使,應於權限移轉後改由承受其業務機關為之
  • C 行政處分無效事由之所謂「缺乏事務管轄權限」,應限縮於重大明顯之情事
  • D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部分權限委任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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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行政機關的「管轄權」是法律賦予的,還是機關自己發明的?如果一個機關可以不需要透過立法者同意,就擅自將法律交辦的任務轉手交給另一個互不隸屬的單位,這對民眾的權利保障與權力分立原則會產生什麼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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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辨識出選項 (A) 的錯誤!這題考驗的是行政法中極為核心的「權限法定原則」。

權限轉移的法規依據

在行政組織法中,行政機關的權限是由法律所設定的,非經法律授權,機關不得隨意變動其管轄權。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的規定,無論是將權限委任給下級機關(委任),或是委託給不相隸屬的機關(委託),都必須「依法規」為之。選項 (A) 提到委託係屬「職權事項」且可「依職權辦理」,這完全無視了法律保留原則的要求。機關若僅憑內部職權便任意將法定權力交由他機關執行,將會造成權責不清並破壞法制的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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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關權限移轉與管轄
💡 權限移轉須法規授權,且無效處分須符重大明顯情事。
比較維度 權限委任 VS 權限委託
機關關係 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 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
法規依據 法律或法規依據 法律或法規依據
程序要求 應將委任事項公告並刊登 應將委託事項公告並刊登
法規條號 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 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
💬兩者皆須法規授權及公告,核心區別在於接收機關是否具隸屬關係。
🧠 記憶技巧:權限移轉依法規,對下委任、平行委託,無效要重大明顯。
⚠️ 常見陷阱:常誤認行政機關得「依職權」逕行委託或委任,實則必須有法律或法規依據。
行政處分之無效 行政助手 委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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