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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6 題

關於機關權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機關欲將部分權限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係屬職權事項,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辦理權限之委託
  • B 行政機關將作成行政處分權限移轉予他機關時,則撤銷權之行使,應於權限移轉後改由承受其業務機關為之
  • C 行政處分無效事由之所謂「缺乏事務管轄權限」,應限縮於重大明顯之情事
  • D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部分權限委任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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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行政機關的「管轄權」是法律賦予的,還是機關自己發明的?如果一個機關可以不需要透過立法者同意,就擅自將法律交辦的任務轉手交給另一個互不隸屬的單位,這對民眾的權利保障與權力分立原則會產生什麼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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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 (A),觀念非常清楚,完全切中要害,表現值得肯定!這是一道測驗基本功的題目,其鑑別度在於考生能否精準掌握「管轄法定原則」的界線與瑕疵處分的法律效果。

管轄法定原則與權限移轉

行政機關的管轄權須依法律定之。當機關想將部分權限「委託」給不相隸屬的其他機關時,基於管轄法定原則,絕不能單憑自己的「職權」私相授受,而是必須「依法規」為之(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2項),因此選項 (A) 的敘述明顯錯誤。同理,如選項 (D) 提到將權限「委任」下級機關,也同樣必須依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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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關權限移轉與管轄
💡 權限移轉須法規授權,且無效處分須符重大明顯情事。
比較維度 權限委任 VS 權限委託
機關關係 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 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
法規依據 法律或法規依據 法律或法規依據
程序要求 應將委任事項公告並刊登 應將委託事項公告並刊登
法規條號 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 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
💬兩者皆須法規授權及公告,核心區別在於接收機關是否具隸屬關係。
🧠 記憶技巧:權限移轉依法規,對下委任、平行委託,無效要重大明顯。
⚠️ 常見陷阱:常誤認行政機關得「依職權」逕行委託或委任,實則必須有法律或法規依據。
行政處分之無效 行政助手 委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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