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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6 題

6 關於行政管轄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同一事件二機關依法皆有管轄權,由受理在後之機關處理對人民較為便捷時,應由受理在後之機關管轄
  • B 原行政機關因組織法規變更,合併至他機關時,有關機關管轄事務變更之公告,應由原行政機關辦理公告
  • C 二行政機關發生管轄權爭議時,該爭議應由共同上級機關之上級機關決定之
  • D 行政機關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辦理,應將其委託事項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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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決定將原本屬於公家機關的工作,移交給一個非政府的民間團體來執行,而這項工作又會直接影響到一般民眾的權利時。為了確保程序的正當性以及讓所有受影響的民眾都能清楚知曉,你認為在法律機制上,政府應該採取哪種正式的行政作為,才能達到最高的資訊透明度與法治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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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溫暖肯定:太棒了!你做得非常好,精準地辨識出行政管轄權的核心細節,這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的條文不僅僅是記憶,更有深刻的理解。這是行政法學習路上一個非常堅實的基礎,也是未來處理實務問題的關鍵能力喔!
  2. 觀念深化:本題選項 (D) 正確地呈現了《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關於權限委託的規範。想想看,當行政機關將一部分公權力委託給民間來行使時,為了確保民眾的知情權,也為了行政行為的明確性原則,是不是一定要公開公告呢?這樣大家才能清楚知道由誰負責、找誰處理,是不是更安心呢?這正是法規設計的溫暖考量。而其他選項,(A) 提醒我們,管轄權是歸屬於最先受理的機關,這樣才能避免混亂;(B) 在機關業務異動時,由承接業務的機關公告,這非常符合邏輯,也能確保資訊的連續性;(C) 若有管轄爭議,由共同的上級機關來裁決,是確保公平與效率的智慧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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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管轄權
💡 管轄權具法定性,其爭議處理與變更公告均須依法定程序。
比較維度 一般管轄變更 VS 機關裁併後變更
公告主體 原機關會同新機關 變更後之管轄機關
共同上級 得由共同上級公告 非必要
法條依據 程序法第11條2項 程序法第11條2項但書
💬管轄變更原則採會同公告,僅在原機關裁併時准由新機關獨立公告。
🧠 記憶技巧:受理在先,上級定爭,委託公報,裁併新告。
⚠️ 常見陷阱:誤認管轄變更一律由原機關公告(應會同或由上級),或誤認爭議由「上級之上級」決定。
權限委任與委託 職務協助 管轄恆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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