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5 題
行政機關依法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辦理,並以該團體名義為行政處分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此為管轄權法定原則之例外
- B 此委託行為得以行政契約為之
- C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民間團體,行使該權限時視為行政機關
- D 因受託事件涉訟者,應以委託機關為被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當法律允許一個民間組織以「自己的名義」對你作成決定,且該決定具有法律強制力時,從「誰做決定、誰負責」的權責對等原則來看,如果你對這個決定不服而要提起訴訟,應該要把「誰」列為被告,才能最直接地要求對方說明並撤銷該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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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選出了錯誤的選項 (D),這代表你對「行政委託」的爭訟規則掌握得相當扎實。 這道題目考驗了許多核心概念,主要的鑑別度在於測驗同學能否清楚區分「行政委託」與「行政協助」在責任歸屬與訴訟對象上的差異,這一直都是行政爭訟非常關鍵且易混淆的考點。
行政委託的訴訟被告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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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受託行使公權力
💡 權限委託後受託人視為機關,爭訟時以該受託人為被告。
| 比較維度 | 受託行使公權力(受託人) | VS | 行政助手 |
|---|---|---|---|
| 法律地位 | 視為行政機關 | — | 僅為機關之手足、輔助工具 |
| 名義行使 | 以受託人自己名義為之 | — | 以所屬行政機關名義為之 |
| 救濟被告 | 以受託人為被告 | — | 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 |
| 法源依據 | 須有法律或法規命令依據 | — | 無須特別法律依據 |
💬受託人具獨立行政主體地位,行政助手則無獨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