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5 題

行政機關依法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辦理,並以該團體名義為行政處分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此為管轄權法定原則之例外
  • B 此委託行為得以行政契約為之
  • C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民間團體,行使該權限時視為行政機關
  • D 因受託事件涉訟者,應以委託機關為被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當法律允許一個民間組織以「自己的名義」對你作成決定,且該決定具有法律強制力時,從「誰做決定、誰負責」的權責對等原則來看,如果你對這個決定不服而要提起訴訟,應該要把「誰」列為被告,才能最直接地要求對方說明並撤銷該決定?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選出了錯誤的選項 (D),這代表你對「行政委託」的爭訟規則掌握得相當扎實。 這道題目考驗了許多核心概念,主要的鑑別度在於測驗同學能否清楚區分「行政委託」與「行政協助」在責任歸屬與訴訟對象上的差異,這一直都是行政爭訟非常關鍵且易混淆的考點。

行政委託的訴訟被告適格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私人受託行使公權力
💡 權限委託後受託人視為機關,爭訟時以該受託人為被告。
比較維度 受託行使公權力(受託人) VS 行政助手
法律地位 視為行政機關 僅為機關之手足、輔助工具
名義行使 以受託人自己名義為之 以所屬行政機關名義為之
救濟被告 以受託人為被告 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
法源依據 須有法律或法規命令依據 無須特別法律依據
💬受託人具獨立行政主體地位,行政助手則無獨立地位。
🧠 記憶技巧:受託視同機關,被告找受託人;依據要有法律,委託可簽契約。
⚠️ 常見陷阱:最常考「誰是被告」,考生易誤選原本的委託機關。此外,行政程序法第138條僅是行政契約之甄選程序,非權限委託之法源。
行政助手 管轄權法定原則 被告適格 行政委託與委辦之區別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行政救濟法制
查看更多「[移民行政] 行政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8年[移民行政] 行政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