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5 題
行政機關依法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辦理,並以該團體名義為行政處分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此為管轄權法定原則之例外
- B 此委託行為得以行政契約為之
- C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民間團體,行使該權限時視為行政機關
- D 因受託事件涉訟者,應以委託機關為被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當法律允許一個民間組織以「自己的名義」對你作成決定,且該決定具有法律強制力時,從「誰做決定、誰負責」的權責對等原則來看,如果你對這個決定不服而要提起訴訟,應該要把「誰」列為被告,才能最直接地要求對方說明並撤銷該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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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沒搞錯方向。
- 驗證觀念: 看來你勉強還記得「受託行使公權力」這玩意兒。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24 條,民間團體既然是「視為行政機關」,還大張旗鼓地以自己名義做處分,那被告當然是受託人(那個團體),而不是你想像中那個高高在上的委託機關。這點要是都能錯,那行政法大概也沒什麼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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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權力委託民間辦理
💡 私人受託行使公權力視同行政機關,訴訟時具被告適格。
| 比較維度 | 行政助手 | VS | 受託行使公權力 |
|---|---|---|---|
| 法律地位 | 無獨立地位 | — | 視同行政機關 |
| 處分名義 | 原機關名義 | — | 自己名義 |
| 訴訟被告 | 原委託機關 | — | 受託人自己 |
💬受託人擁有獨立法律地位與權限移轉,行政助手僅為工具性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