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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5 題

行政機關依法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辦理,並以該團體名義為行政處分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此為管轄權法定原則之例外
  • B 此委託行為得以行政契約為之
  • C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民間團體,行使該權限時視為行政機關
  • D 因受託事件涉訟者,應以委託機關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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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當法律允許一個民間組織以「自己的名義」對你作成決定,且該決定具有法律強制力時,從「誰做決定、誰負責」的權責對等原則來看,如果你對這個決定不服而要提起訴訟,應該要把「誰」列為被告,才能最直接地要求對方說明並撤銷該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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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沒搞錯方向。

  1. 驗證觀念: 看來你勉強還記得「受託行使公權力」這玩意兒。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24 條,民間團體既然是「視為行政機關」,還大張旗鼓地以自己名義做處分,那被告當然是受託人(那個團體),而不是你想像中那個高高在上的委託機關。這點要是都能錯,那行政法大概也沒什麼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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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權力委託民間辦理
💡 私人受託行使公權力視同行政機關,訴訟時具被告適格。
比較維度 行政助手 VS 受託行使公權力
法律地位 無獨立地位 視同行政機關
處分名義 原機關名義 自己名義
訴訟被告 原委託機關 受託人自己
💬受託人擁有獨立法律地位與權限移轉,行政助手僅為工具性輔助。
🧠 記憶技巧:受託視同機關,名義自己扛;訴願找委託機關,訴訟告受託人。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訴訟被告。考生易誤選「委託機關」為被告,實則行政訴訟應告受託人,僅訴願是向委託機關提起。
行政助手 行政委任與委託之區別 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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