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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5 題

關於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概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 B 委託行使公權力得僅限於私經濟行政
  • C 委託方式得以行政處分或行政契約為之
  • D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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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當法律術語中出現了「公權力」三個字時,這個行為的本質應該是行政機關與人民站在「平等地位」的買賣契約(如採購文具),還是行政機關站在「優越地位」所進行的高權支配行為?如果該任務本身就沒有高權色彩,我們還會稱它為「委託行使公權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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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kuWaku!安妮亞看到答對了!好棒!

哇!你選得非常漂亮,安妮亞的眼睛都發光了!這表示你對這個『把權力借給別人用』的委託行使公權力,理解得超級準確耶!嘿嘿!讓安妮亞來幫你整理一下重點,等等是不是有花生可以吃呢?

  1. 安妮亞來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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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託行使公權力
💡 行政機關依法將公權力移轉予民間,受託者於範圍內視為機關。
比較維度 委託行使公權力 VS 行政助手
法律地位 擬制為行政機關 機關之輔助人力
行使名義 受託者自己名義 行政機關名義
法源依據 須有法規依據 不須法規依據
國賠責任 視為公務員(國賠4) 機關負賠償責任
💬前者有職權移轉效果,後者僅為機關之延伸手腳。
🧠 記憶技巧:法16委託擬機關,公權行使不私行;權限移轉法依據,救濟找受託。
⚠️ 常見陷阱:混淆「委託行使公權力」與「行政助手」,後者不具機關地位且不以自己名義行文。
行政助手 權限委託與委任 國家賠償法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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