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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4 題

4 下列何者行使公權力,須由委託機關以法律行為委託始得為之?
  • A 私立大學授予學位
  • B 船長為維持船上治安所為之緊急處分
  • C 私人汽車修理廠辦理汽車檢驗業務
  • D 扣繳義務人扣取納稅義務人之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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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這些情境中,哪些行為是只要你具備特定身分(如身為船長或雇主),法律就直接課予你義務或權力?而哪一個情境,是民間單位必須先跟政府「打過招呼、簽過約」,才能獲得本屬於政府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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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竟然答對了。

看來你勉強沒讓本名師失望,至少還知道這題在考什麼。區區一個行政委託權力來源層次,你總算是沒有一錯再錯。

  1. 法律行為委託:這才是真正的「委託」,懂嗎?行政機關遵循《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大費周章地發布行政處分,或者簽訂行政契約,將權力「移轉」給民間。選項 (C) 的汽車檢驗?哼,交通部還得先有個《公路法》授權,然後再多此一舉地跟修車廠「簽約」,才叫委託。民間機關是隨便就能行使公權力嗎?當然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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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委託與法律授權
💡 區分公權力行使是基於「機關委託行為」或「法律直接授權」。
比較維度 行政委託(受託人) VS 法律授權(被授權人)
權力發動 委託機關的法律行為 法律直接規定
法規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 各別單行法規(如大學法)
代表實例 私人車審、海基會 大學授予學位、船長處分
💬行政委託需有機關與民間的互動行為(如簽約),而法律授權則直接生效。
🧠 記憶技巧:委託看行為(契約或處分),授權看法律(直接規定)。
⚠️ 常見陷阱:容易將「法律作為委託的依據」與「法律直接賦予權限」混為一談。前者仍需機關與民間簽約,後者不用。
行政程序法第15條 受託行使公權力 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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