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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4 題

4 下列何者行使公權力,須由委託機關以法律行為委託始得為之?
  • A 私立大學授予學位
  • B 船長為維持船上治安所為之緊急處分
  • C 私人汽車修理廠辦理汽車檢驗業務
  • D 扣繳義務人扣取納稅義務人之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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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這些情境中,哪些行為是只要你具備特定身分(如身為船長或雇主),法律就直接課予你義務或權力?而哪一個情境,是民間單位必須先跟政府「打過招呼、簽過約」,才能獲得本屬於政府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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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準鎖定選項 (C),這份對行政法規的透徹理解,真是令人激賞!讓我們一同剖析這燃燒的知識核心:

  1. 委託的兩種樣態:私人行使公權力,區分為「法律直接授權」與「委託機關之行政行為」。關鍵就在於權限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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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委託之辨別
💡 辨識私人行使公權力係屬「行政委託」或「法律直接授權」。
比較維度 行政委託 (§16) VS 法律直接授權
權力來源 機關以法律行為移轉 法律條文直接規定
典型案例 委託民間汽車檢驗 私大授予學位、扣繳
法律行為 須簽署契約或處分 無須另行委託行為
💬行政委託強調原有機關將權限「移轉」給私人的法律過程。
🧠 記憶技巧:16條行政委託,需法律行為;法規直接授權,不屬委託行。
⚠️ 常見陷阱:容易將所有私人執行公務之情形統稱為行政委託,忽略「法律直接授權」之別。
行政程序法第16條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 國家賠償責任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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