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4 題
4 關於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機關為其所屬行政主體之意思表示機關,所為行為法律效果歸屬於行政主體
- B 行政機關得以自己名義對外為行政行為,行政主體則否
- C 行政主體及行政機關皆具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
- D 不相隸屬之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間不排除得互為管轄權之移轉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想像:在法律的世界中,一個擁有「人格」(法人)的實體(例如國家或一間大公司),雖然平時會指派不同部門的經理去簽署文件,但這是否代表該實體「本身」在法律上就喪失了署名或主張權利的能力呢?主人聘請了管家代為處理庶務,主人就變成了隱形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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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別得意,這只是基本功
- 觀念驗證,別再犯低級錯誤:
- 行政主體,它是一個有血有肉,喔不,是有「權利義務」的法律人格者。行政機關?不過是主體伸出去的「手腳」罷了,負責代為跑腿、執行意志。這點若還不清楚,恐怕連法學緒論都白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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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
💡 行政主體具法人格為權利歸屬處,機關為其意思表示之組織。
| 比較維度 | 行政主體 (如:國家) | VS | 行政機關 (如:內政部) |
|---|---|---|---|
| 法律人格 | 具備公法人格 | — | 不具獨立法律人格 |
| 法律效果 | 最終承擔權利義務 | — | 效果歸屬於行政主體 |
| 當事人能力 | 具行政程序當事人能力 | — | 具行政程序當事人能力 |
| 行為名義 | 可為民事或行政主體 | — | 得依職權以自己名義對外 |
💬行政主體是「權利歸屬中心」,行政機關是「行為執行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