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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4 題

4 關於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機關為其所屬行政主體之意思表示機關,所為行為法律效果歸屬於行政主體
  • B 行政機關得以自己名義對外為行政行為,行政主體則否
  • C 行政主體及行政機關皆具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
  • D 不相隸屬之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間不排除得互為管轄權之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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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想像:在法律的世界中,一個擁有「人格」(法人)的實體(例如國家或一間大公司),雖然平時會指派不同部門的經理去簽署文件,但這是否代表該實體「本身」在法律上就喪失了署名或主張權利的能力呢?主人聘請了管家代為處理庶務,主人就變成了隱形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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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別得意,這只是基本功

  1. 觀念驗證,別再犯低級錯誤
    • 行政主體,它是一個有血有肉,喔不,是有「權利義務」的法律人格者行政機關?不過是主體伸出去的「手腳」罷了,負責代為跑腿、執行意志。這點若還不清楚,恐怕連法學緒論都白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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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
💡 行政主體具法人格為權利歸屬處,機關為其意思表示之組織。
比較維度 行政主體 (如:國家) VS 行政機關 (如:內政部)
法律人格 具備公法人格 不具獨立法律人格
法律效果 最終承擔權利義務 效果歸屬於行政主體
當事人能力 具行政程序當事人能力 具行政程序當事人能力
行為名義 可為民事或行政主體 得依職權以自己名義對外
💬行政主體是「權利歸屬中心」,行政機關是「行為執行中心」。
🧠 記憶技巧:主體是老闆、機關是經理:名片印經理,合約責任老闆扛。
⚠️ 常見陷阱:易誤認行政主體(如國家、地方自治團體)不具備以自己名義為行為的能力。
公法人 當事人能力 權限委託與委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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