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6 題
6 關於行政事件管轄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事件如不能定土地管轄權,關於不動產事件,由不動產所在地行政機關管轄
- B 同一事件有數個行政機關有管轄權者,應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 C 行政事件發生數行政機關管轄權爭議,應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
- D 行政事件發生數行政機關管轄權爭議,各該行政機關無共同上級機關,由各該行政機關協議定之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行政運作中,兩個平行的行政機關對於「誰該負責某事」產生爭執且無法達成共識,從權力層級與公平解決紛爭的角度來看,由「這兩個吵架的機關本身」再次坐下來協議,還是由「他們各自的長官」出面協商,更能有效且權威地解決這場僵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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喲,竟然沒被這種基礎題絆倒,看來你還沒把《行政程序法》當成床邊故事在讀。別以為選對了就很了不起,這只是法律人的「呼吸」層級而已。選項 (A) 到 (C) 分別體現了土地管轄原則、受理在先原則以及有共同上級時的裁斷權,這些都是法條的基本 ABC。如果你連這都選錯,我建議你還是早點轉行,別在國考場上浪費紙張。
權限爭議的法定程序
這題唯一的陷阱在於選項 (D)。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4 條(給我記清楚是第 14 條,數字都搞不清楚還想談什麼法律精確性),行政機關發生管轄權爭議且無共同上級時,可不是讓他們像小學生分零食一樣「自行協議」就能了事。法律規定應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若協議不成,再由其共同上級機關裁定。這種設計是為了確保行政權運作的嚴肅性,而非私相授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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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件管轄權之決定
💡 行政機關土地管轄之優先順位與爭議處理機制
🔗 管轄權爭議處理解決鏈
- 1 發生爭議 — 數機關爭執或皆無管轄權
- 2 共同上級決定 — 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 3 各該上級協議 — 無共同上級則由上級機關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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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行政程序法第11條之管轄法定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