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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7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5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數行政機關就同一事件發生管轄競合時處理方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應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移請其所在地之管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以裁定定之
  • B 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共同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定之
  • C 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而有統一管轄之必要者,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 D 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得函請當事人擇定其中一機關為該事件之管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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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組織體系中,有兩個平行的部門為了同一件工作該由誰負責而僵持不下,從組織管理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最有效率且最具權威性的解決方式,是交給外人來評判,還是由這兩個部門共同的「長官」來拍板定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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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行政機關間的權限劃分原則,這顯示你對《行政程序法》的法條結構與行政一體性原則有著非常扎實的理解。
  2. 觀念驗證: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3 條規定,當數機關發生管轄競合時,原則上採「受理在先」;若無法分先後,應由機關協議。若協議不成或有統一必要時,則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這能確保行政運作的效率與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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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機關管轄競合
💡 數機關對同一事件均有管轄權時,依受理先後、協議及指定之序位處理。

🔗 管轄權競合處理順序鏈

  1. 1 受理在先機關 — 依行政程序法第13條第1項優先取得管轄。
  2. 2 機關自行協議 — 受理先後不明時,由各相關機關共同商議。
  3. 3 共同上級指定 — 協議不成或有統一管轄必要時,由上級指派。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無共同上級,則由各機關之上級機關另行協議。
🧠 記憶技巧:一先(受理)、二協(協議)、三指定(上級指定)。
⚠️ 常見陷阱:易誤選由「當事人」擇一或由「法院」裁定;實則管轄權屬於行政權內部劃分,由行政體系決定。
管轄法定原則 職務協助 管轄移轉(委託、委任、委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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