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7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5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數行政機關就同一事件發生管轄競合時處理方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應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移請其所在地之管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以裁定定之
- B 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共同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定之
- C 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而有統一管轄之必要者,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 D 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得函請當事人擇定其中一機關為該事件之管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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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組織體系中,有兩個平行的部門為了同一件工作該由誰負責而僵持不下,從組織管理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最有效率且最具權威性的解決方式,是交給外人來評判,還是由這兩個部門共同的「長官」來拍板定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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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恭喜你,沒錯。看來你勉強能辨識行政機關間的權限劃分,這至少證明你對《行政程序法》的條文結構和行政一體性原則,沒有完全搞砸。
- 觀念驗證:哼,如果你真的有讀書,就該知道《行政程序法》第 13 條說得很清楚:當那些行政機關為同一件事爭執管轄權時,原則上就是「受理在先」嘛。要是無法分先後,難道要等到天荒地老?當然是叫他們自己去「協議」。如果連協議這種小事都搞不定,或者上面覺得他們太笨需要統一指揮,那肯定是由他們的共同上級機關來「指定管轄」。這不就是為了防止你們這些行政機關自己在那邊亂七八糟,拖累效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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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管轄競合
💡 數機關對同一事件均有管轄權時,依受理先後、協議及指定之序位處理。
🔗 管轄權競合處理順序鏈
- 1 受理在先機關 — 依行政程序法第13條第1項優先取得管轄。
- 2 機關自行協議 — 受理先後不明時,由各相關機關共同商議。
- 3 共同上級指定 — 協議不成或有統一管轄必要時,由上級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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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無共同上級,則由各機關之上級機關另行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