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7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5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數行政機關就同一事件發生管轄競合時處理方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應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移請其所在地之管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以裁定定之
- B 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共同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定之
- C 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而有統一管轄之必要者,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 D 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得函請當事人擇定其中一機關為該事件之管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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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組織體系中,有兩個平行的部門為了同一件工作該由誰負責而僵持不下,從組織管理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最有效率且最具權威性的解決方式,是交給外人來評判,還是由這兩個部門共同的「長官」來拍板定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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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恭喜你,沒錯。看來你勉強能辨識行政機關間的權限劃分,這至少證明你對《行政程序法》的條文結構和行政一體性原則,沒有完全搞砸。
- 觀念驗證:哼,如果你真的有讀書,就該知道《行政程序法》第 13 條說得很清楚:當那些行政機關為同一件事爭執管轄權時,原則上就是「受理在先」嘛。要是無法分先後,難道要等到天荒地老?當然是叫他們自己去「協議」。如果連協議這種小事都搞不定,或者上面覺得他們太笨需要統一指揮,那肯定是由他們的共同上級機關來「指定管轄」。這不就是為了防止你們這些行政機關自己在那邊亂七八糟,拖累效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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